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认证机构、中小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遵循“试点示范带动、全面推广应用、提升整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现场实地指导,帮助不少于800家中小微企业有效提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力,培育不少于30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质量标杆企业。
二、工作措施
(一)分类培训。省局组织专业机构分区域、分行业对不少于200家中小微企业开展小班化培训和现场教学,每个市局发动不少于30家中小微企业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和“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网络课程免费培训,并组织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企业现场参观学习,安排质量认证资深专家集中答疑、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积极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力。
(二)重点帮扶。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省局公开向社会遴选不少于30家提升意愿强烈,具有一定质量基础和行业影响力的企业,组织专业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能力进行全面审核评估,诊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一企一策”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指导企业加以改进。市局结合实际可自行组织开展重点帮扶工作。
三、组织实施
提升行动要充分借鉴市场监管总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做法,大力推广我省近年提升行动经验成果。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2年3月底前)。
通过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和小微企业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取得的成效,引导中小微企业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积极参与提升行动。省局将组织召开提升行动动员部署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提升行动的指导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市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状况调研,主动对接同级政府的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部门,了解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需求,制定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引导、推荐有提升意愿的中小微企业参加提升行动。于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企业名单报送省局认监处。
(二)第二阶段:帮扶提升(2022年4月至10月)。
省局统筹推进提升行动,组织指导机构制定帮扶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分阶段、分区域召开指导机构和参与企业座谈会,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市局要深入企业及时收集帮扶需求,主动配合指导机构开展帮扶工作。指导机构要深入现场开展问题诊断,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先进工具,为企业量身定制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方案,切实解决企业质量管理问题,实现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提升,并留存与帮扶工作相关的音视频资料。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22年11月)。
省局统一组织提升行动评估验收工作。市局要会同指导机构分析总结本辖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收集汇总与提升行动相关的资料、数据、照片、报道。指导机构要全面总结所承担的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四)第四阶段:成果推广(2022年11月至12月)。
省局组织资深专家对提升行动进行总结提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帮扶举措和成功经验形成优秀实践案例向全省推广,并推荐至市场监管总局。市局要加强提升行动政策及经验成果的宣传,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管理理念,建立适宜自身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质量管理能力及产品服务质量提升,为促进战略性产业链上下游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已列为对省、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事项。市局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市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及其他政策支持,并在省局统一组织下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在提升行动中安排了专项经费、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开展小班化培训和重点帮扶等措施和做法的,省局将增加考核得分权重。
(二)注重工作实效。开展提升行动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解决质量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参与提升行动的企业要有明显的提升需求,并愿意积极配合指导机构开展帮扶工作。参与重点帮扶的企业要有自建实验室或者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并积极参与提升行动。指导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相关领域专家,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帮扶工作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帮扶小组。
(三)加强信息报送。市局要加强提升行动的信息收集,及时向省局及相关媒体报送宣传稿件和信息。请于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阶段报送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工作举措、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工作建议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联系人:田泽维,联系电话:020-38835950,邮箱:gdsjj_tianzewei@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