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各管理局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推广生态有奖举报,现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一、《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载明的信息”是指举报人实际发现的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年月日或具体时间段;“具体位置”,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应当具体到某区某街道某楼栋,或者排放、倾倒的地点;“违法情形”,是指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的具体情形等。
二、《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任一项缺失或者任一项信息不全,该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