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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功能布局、融合发展和效能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功能布局、融合发展和效能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01室,联系电话:0755-83070483(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wb@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

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构建高效能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增强产业链质量提升能力,有力推进质量变革,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面向本市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质量提升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测、认证、专利、品牌、质量、合规等技术与管理手段,提供多要素、整体式、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的平台载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实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产学研用各方协调联动、融合发展。

服务平台的评价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原则,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服务平台的统筹管理和评价。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科学统筹服务平台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运行,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升级和效能释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平台主体职责】服务平台的法人主体负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服务平台主体应当遵循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主动开发适配性服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与规范,促进共性关键质量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动更大范围内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助力产业和中小企业持续提高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引导激励】市市场监管局对效能领先、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服务采购、申报国家和省级平台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建设和应用

第八条【建设方向】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瞄准重点产业集群,着力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规模量产,提升产业链质量升级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二)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高性能、功能化、可靠性供给和品牌影响力,在质量效益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品牌等区域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以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带动内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计量服务,包括:量具、仪器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计量管理体系;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发和应用推广等。

(二)标准服务,包括: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比对研究;支持标准的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育、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咨询服务和标准化宣传推广等;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机构或技术服务活动。

(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质量检验检测;产品检测方法和技术升级辅导;产品质量诊断和分析;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外包等。

(四)认证认可服务,包括: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产品国际认证、出口地准入规则咨询;高端产品品质认证咨询;企业自建实验室的能力认可辅导等。

(五)质量管理服务,包括:覆盖生产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质量体系、管理系统、工具方法的导入与评价;高级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质量调查评价;质量法律法规咨询;国际国内合规管理辅导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着作权、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咨询、代理、检索、评估、运用转化、保护、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等。

(七)品牌培育服务,包括:品牌理念、品牌形象、品牌管理和品牌营销咨询;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展示与传播服务等。

(八)其他质量提升所需的产业质量现状研究分析、质量教育、人才培养、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质量信用、溯源管理、临床试验等特色服务。

第十条【服务优化】服务平台应当设立便捷的服务受理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通办,创新“互联网+”服务方式,并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具备条件的应开放仪器设备、人力资源、信息等资源与中小企业共享,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运营发展方式】鼓励服务平台创新科研机制、人才机制、运营机制,集聚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打造一体化、网络化服务体系,提供多样性、个性化、国际化质量技术服务。

鼓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升级,拓展新服务模式和应用场景;建设质量基础数据库,为产业监测分析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评价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对服务平台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对服务平台的专业性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评价条件】申报服务平台评价,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运营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财务状况良好。

(三)诚信守法运营,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四)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和聚集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五)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五项及以上服务能力,并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创新力和影响力。

(七)有提供质量专业系统服务的成功经验,相关项目、课题、活动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认可,近2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公信力。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服务平台评价:

(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等内容。

(二)受理申报材料,从资质、能力、服务业绩和示范代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通过评价的,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对存在异议问题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授予“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按照服务范围、功能特点和服务能力进行分类分级,便于企业按需选择。

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建立统一信息化服务系统,公开服务平台信息,促进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和一次通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平台义务】通过评价的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年度服务效能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建设、服务业绩、创新成效等,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平台应当对照效能评估结果,持续优化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模式。

第十七条【跟踪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开展效能评价反馈,按照效能评价情况调整分级分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撤销其称号:

(一)在申请评价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服务平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三)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服务效能评估报告的;

(五)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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