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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粮发〔202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8  来源: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云南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监测站: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2021年2月1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3日

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云南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云南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分为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州(市)级监测站和县级监测点三类。省级监测中心作为体系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体系建设实施。建立健全各级粮食质检监测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省级监测中心为龙头、区域性和州(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为骨干、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点为基础和补充。

第三条 各级粮食监测机构负责承担并按规定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粮食监测机构和相关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和检验监测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省级监测中心、州(市)级监测站的基本条件应当满足《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人员和基础设施。人员和基础设施要求应符合《监测机构人员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附件1)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具备《粮食检验监测能力主要参数指标》(附件2)规定的相应检验监测能力。

(一)省级监测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安全指标。结合本省实际,具备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测的能力,满足域内粮食安全监测需求。

(二)州(市)级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具备开展高原特色粮食品种的监测项目,满足域内粮食安全监测需求。

(三)县级监测点: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监测主要粮食质量指标、部分品质指标及主要安全指标的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满足域内粮食安全日常常规检测筛查服务需要。

第八条 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命名挂牌,按《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县级监测点由所属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粮食监测站对县级监测点进行评估,考核内容为实验场地、仪器及人员配置、监测能力等方面,评估达标后,由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挂牌申请,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授权挂牌为:XXX县粮食监测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测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省级监测中心、州(市)级监测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测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和出(入)库监测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等监测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方法、检测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对下一级监测机构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监测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收集粮食生产种植情况,粮食收获情况调查、掌握辖区内粮食品种、种植面积、产量情况;收集粮食播种、施肥、收获等信息。

(二)协助粮食企业开展相关的检测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州(市)级粮食监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扦样和原始样品的转送。

(三)承担当地粮食主要安全指标的快检筛查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为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测规范对粮食进行监测,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监测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测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测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监测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四)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监测机构,需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监督,承担其委托的监测任务,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粮食监测实行监测机构与检验监测人负责制。监测报告应当加盖监测机构公章,并有监测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检验监测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监测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检验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对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测,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快速检测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测,发现检测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检测。

第十五条 省级及州(市)监测机构承担收获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及超标粮食处置转化过程的检验等工作,发现超标粮食应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检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州(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协助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能力、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评工作,推进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州(市)级监测站负责对县级监测点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监测点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监测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省级监测中心检验监测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学时,州(市)级监测站检验监测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县级监测点检验监测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学时。

第十八条 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要积极参加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检验监测机构的能力验证,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 州(市)级监测站定期汇总域内粮食质量情况,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级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汇总后将全省粮食质量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检工作考核文件规定时间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测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对于监测机构整合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政府或整合后的监测机构做好监测任务的衔接对接,确保检验监测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当县级监测点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监测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向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项目配置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仪器设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调剂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监督评估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监测机构的监督评估。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监测体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条件落实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全省的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监督评估,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或者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求,组织开展专项的重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以确定和监督监测机构从事特定检验监测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七条 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的县级监测点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义务的县级监测点,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及州(市)级监测机构存在《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测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经费、检验人员培训经费和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以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为契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安全监测的要求,加大监测经费投入力度;完善公益服务所必需的粮食检验成本弥补机制,保障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健全检验监测人才队伍培养体系,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加快人才培养。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研究建立技术人员考评与激励机制,鼓励优秀技术人员留在检验监测一线。根据监测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充实基层机构检验监测人员力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监测机构人员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2.粮食检验监测能力主要参数指标
附件:1.监测机构人员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检验及管理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实验区面积
省级监测中心 12人以上 2人以上 6人以上 3000m2以上
州(市)级监测站 5人以上 —— 2人以上 1000m2以上
县级监测点 2人以上 专职或兼职均可,具有两年及以上粮油检验或保管工作经验 100m2以上

 2.粮食检验监测能力主要参数指标

主要质量类参数(46项)
色泽、气味、类型、互混、杂质、不完善粒、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水分、谷外糙米、容重、矿物质、纯粮率、纯质率、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生霉粒、纯仁率、生芽粒、未熟粒、大米加工精度、碎米、大米杂质、稻谷粒、小麦粉加工精度、含砂量、磁性金属物、粉色、麸星、湿面筋、粗细度、灰分、气味口味、小麦粉脂肪酸值、透明度、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冷冻试验、烟点
省级监测中心和州(市)级监测站应达到100%检测能力,县级监测点应达到至少20项。
其它质量与营养品质类参数(104项)
皮色、千粒重、裂纹米、糙米整精米、垩白粒率、垩白度、异品种粒、硬度指数、组织形态、粗蛋白质、粗脂肪、异色粒、硬实粒、整齐度、蒸煮品质、粒径、净含量、不完善果、不完善仁、细(粒)度、限度、含油率、熔点、碘值、含皂量、皂化值、不皂化物、折光指数、相对密度、油脂定性、脂肪酸组成、一致性、新鲜度。
    粗纤维、粗脂肪、总糖、还原性糖、膳食纤维、单宁、降落数值、干面筋、面筋指数、沉淀指数、小麦粉粉质曲线稳定时间、小麦粉吸水量、最大拉伸阻力、延伸性、吹泡特性最大压力P、吹泡特性破裂点横坐标L、烘焙品质评分值、淀粉含量、直链淀粉、胶稠度、食味评分、粒型、黑米色素、碱消值、整黑米率、黑色度、酸度、净重偏差、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弯曲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规格、烹调性、盐分、掺杂物、水溶性蛋白质、水溶性氮、总氮、芥酸含量、比容、折光率、不溶于乙醚的物质、丙二醛、棉酚、羰基价、磷脂、甾醇、淀粉粘度、斑点、细度、白度、糊化特性、二氧化硫、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微量元素、磷、钙、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蛋白质溶解度、粉碎粒度、挥发性盐基氮、混合均匀度、碘、氨基酸、多酚、谷维素、角鲨烯。
省级监测中心应达到80%以上检测能力,州(市)级监测站应达到50%以上检测能力。
储存品质类参数(10项)
    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脂肪酸值、稻谷品尝评分值、小麦品尝评分值、玉米品尝评分值、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大豆粗脂肪酸价、油脂酸价、油脂过氧化值。
省级监测中心应达到100%检测能力,州(市)级监测站应达到80%以上能力。
安全卫生类及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类参数(93项)
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总砷、无机砷、铅、总汞、有机汞、镉、磷化物、氰化物、敌敌畏、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杀螟硫磷、倍硫磷、对硫磷、溶剂残留、氯化苦、二硫化碳、铝、六六六、滴滴涕、氯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乙硫磷、氯氰菊酯、涕灭威、丁草胺、反式脂肪酸、游离棉酚、苯并(a)芘、甲萘威、七氯、艾氏剂、狄氏剂、辛硫磷、溴甲烷、甲基嘧啶磷、林丹、丙草胺、稻瘟灵、敌稗、敌瘟磷、氟酰胺、喹硫磷、异丙威、莠去津、增效醚、腐霉利、甲拌磷、联苯菊酯、氯丹、铜、钠、钾、铁、硒、多氯联苯、氟、铬、杀虫双、曼陀罗籽、麦角、毒麦、多菌灵、百菌清、异丙威、草甘膦。
苯甲酸、山梨酸、BHA、BHT、TBHQ、没食子酸丙酯(PG)、过氧化苯甲酰、硝酸盐、亚硝酸盐、赤藓红、合成色素、溴酸盐、甲酸次硫酸氢钠、糖精钠、苏丹红、三聚氰胺。
省级监测中心应达到80%以上检测能力,州(市)级监测站应达到50%以上检测能力。
微生物类和转基因类参数(16项)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霉菌、酵母菌、乳酸菌、酵母活细胞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大豆中转基因成分定性检测、玉米中转基因成分定性检测、油菜籽中转基因成分定性检测、食用油脂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检测、水稻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定性检测、马铃薯中转基因成分定性检测。
省级监测中心应达到50%以上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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