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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核心提示: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月6日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推进互利互惠合作。

第三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自身发展战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研讨和能力建设,设专门人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第五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并购之前,可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估拟收购标的在历史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处罚、环境诉讼、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土壤、地下水、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环境影响情况等。

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业务能力强、信用良好、熟悉国内外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本底值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则或国内质量标准时,建议充分论证选址环境合理性,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东道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施工,做好生态保护以及大气、水、噪声、振动、辐射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做好生态修复工作,结合项目所在地周边资源禀赋、自然生态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第九条 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行业、规模、工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生态影响和周边生态环境状况,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气、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好运行期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实施能源项目时,优先考虑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水利水电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物栖息地,在流域范围内合理布局;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合理采取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建设、增殖放流等措施;对保护性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积极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救助、生境恢复等措施,通过生态流量泄放等措施,满足下游河道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需求。做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石油化工项目时,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矿山开采项目时,要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控制各项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产生量、贮存量。做好尾矿库、矸石场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加固和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加强环保设计,减少生态破坏和土地占用,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时,要按照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选线选址,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和重要野生生物栖息地。确实无法避免的,可采取无害化穿越、建设野生生物通道等减缓或补偿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组织方式,减少土石开挖和临时场地占用,减轻对野生生物及周边居民噪声、扬尘等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随时掌握项目的排污状况,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涉及生态环境影响的,做好生态环境调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项目环境风险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国内投资主体、我驻外使领馆、当地管理部门等报告,国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鼓励企业组织预案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优化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应关注全球和东道国(地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低碳和碳汇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东道国(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关注东道国(地区)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减少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推进绿色设计和循环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材料、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二十条  企业应开展绿色价值链创新和实践,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采购,推行绿色生产,优先购买环境友好产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请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节水低碳环保等绿色认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合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交流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主动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可能受影响社区、相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沟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项目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信息发布和经验共享,定期发布项目执行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环境绩效等情况,分享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最佳实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或参照国际惯例,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退役、拆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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