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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三、具体举措

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药监事项,下同)为广告发布登记等11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3项(具体见附件1)。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事项的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逐项细化了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2—9)。

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等2项,改革举措为: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见附件10—11)。

涉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事项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等2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1〕505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1〕490号)。

四、工作要求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附件

:1.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6.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0.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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