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商务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商业特许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职责分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有关确定进驻部门及事项“进驻是原则,不进驻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要求,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职责分工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我省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由我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负责。
(二)我省企业在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分别由各市、雄安新区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负责。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6.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本款规定。
7.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12.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程序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办理程序
1.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点击“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进行注册,填报相关信息。
2.所在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齐全的,在7日内完成“两店一年”现场核查,并向我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提交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正文和附件。
正文内容应包括:(1)特许人名称及其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2)应明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准确齐全。(3)应明确特许人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其直营店的地址和开业时间。
附件内容应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两店一年”现场核查表和特许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3.我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3日内完成复审。信息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经我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首席代表审定后予以备案和公告。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程序
1. 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点击“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2.所在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和“两店一年”情况的审核。信息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经所在地市级备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备案和公告。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四、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 第2号),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