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201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升黄河水生生物养护水平,根据《渔业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本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拟订了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见附件)。现就上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1月14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意见:
一是邮件发送至:zihuanchu@126.com。
二是传真至:010-59192965。
三是信函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附件: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 29日
附件
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
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从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全年禁渔。以5年为一个禁渔周期,每个禁渔周期到期后,经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效果评估,确定调整或启动下一个禁渔周期。
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延长禁渔时间。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乌梁素海、哈素海、前进湖、东平湖在原禁渔期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鼓励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