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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21〕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20年9月17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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