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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江府告〔202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三、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局0750-3505011)。

八、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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