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苏市监标函〔2021〕37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4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苏市监标函〔2021〕37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发挥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提升标准化管理工作效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和管理,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江苏省内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各类行业技术专家、标准化工作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深厚的学术造诣。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应为副高以上职称,行政管理人员(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企业高管(副总及以上职务)职称不限;

(四)关心标准化事业发展,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实践经验。优先推荐具有标准化管理、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工作经历的专家;

(五)身心健康,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工作;

(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定期公开征集江苏省标准化专家,程序如下:

(一)征集。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标准化专家。

(二)报名。申请入库专家自愿填写信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推荐至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审核。省市场监管局将综合考虑申请人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个人职业操守及诚信,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聘书,聘期3年。

第七条 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启动新一届专家库建立程序。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且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连任。

第八条 根据标准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新兴产业发展标准化需求,以及具体工作需求,经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程序为审核、公示及聘任。

第九条 专家视情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标准化发展规划、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参与标准、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查及考核评估工作。

(三)参与全省标准化研究、培训、宣传工作;

(四)参与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参与的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全省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标准化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取符合规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依法、公正、客观地提出专家意见;

(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 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参与的工作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化工作台账,根据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解聘,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专家在聘期内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辞聘,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的;

(二)专家在聘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专家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根据工作台账记录情况,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专家履行职责需要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专家库遵循共享、共建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地区专家进入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辖区内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应当加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联络专家,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二)建立和管理专家工作台账;

(三)承担专家的首聘、续聘、解聘、辞聘和表彰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专家库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等所需经费,按省市场监管局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