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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现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浙江人大网(http://www.zjrd.gov.cn)和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7965;电子邮箱:dyn@zjrd.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舟山片区、宁波片区、杭州片区和金义片区。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以油品和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通过高质量发展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发展数字产业、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按照整体智治理念,加快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自贸区。

第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依托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坚持首创性和差别化发展,探索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项目推进、评估推广工作机制,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本片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片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统筹协调片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海警、金融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责;

(六)统筹发布片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授权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下放、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下放或者委托事项清单,依据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海警、金融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地、人才等保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驻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可以通过联合执法方式开展执法。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咨询机制,发挥智库联盟作用,为其在制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要改革措施实施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投资便利与贸易自由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竞争中性的原则,建立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口,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制度,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退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法定许可条件、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审批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外汇、邮政管理等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口货物入区保税制度。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模式。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二十条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进口再生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货物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于检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

第四章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战略布局,合理规划油气储运、保税燃料加注、石化产业、矿石中转等区域,加强岸线、海域等资源要素保障,完善港口、码头、管网、储罐、堆场、航道、锚地、地下油库等基础设施,推动油气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

自贸试验区应当贯彻绿色、低碳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与产业提升,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向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资格。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资格的企业,其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可以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燃料油;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可以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跨港区直供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受规则,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原油、成品油、液化天然气为重点,利用全球资源,布局形成大型油气储运基地。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以原油为主要品种的油气储备体系,开展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天然气等储备,建立国家储备、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存体系和运作模式,健全油气储存应急调峰机制。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际标准建设油气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开展油气储备国际合作,与国际产油国共建油气储存基地,形成国际油气保税交割体系。

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建设用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以利用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油气仓储设施。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原油精炼、油品加工、液体化工产业布局,完善石化产业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按照规定扩大油气加工领域投资开放。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源、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石化基地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铁矿石、铜精矿等矿石储备,依托国家储备,推动矿石贸易。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油气、矿石、煤炭、金属、液体化工品、粮食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创新场外交易方式,推进产能预售和订单交易业务,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

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第五章  新型国际贸易促进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易货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以数字贸易为核心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的海关、税务、外汇、邮政等管理制度。

支持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系统直联模式,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在满足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借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退货处理机制,开展全球库存同仓存储、自由调配,实现内外贸货物、退换货商品一仓调配。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整合移动支付、关税、外汇等服务,建设数字服务贸易综合平台,支持企业开展以数字内容为载体的服务贸易和数字技术贸易,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机制,制定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签发、流转制度,规范组货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出口退税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外贸综合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经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在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通讯设备等领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税维修业务扶持政策,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企业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服务,按照展业原则,结合客户信用分类和业务模式,开展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提高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支持银行参照国际惯例探索开展油气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自主运输销售渠道。

支持拥有海外仓的企业拓展外贸新业务,建立完善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提升海外仓增值服务功能。

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海外仓供应与需求信息,提高海外仓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海外仓、离岸结算等服务,建设易货交易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大宗商品之间的国际易货贸易。

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

第三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运作模式,建设全球智能物流枢纽。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的云信息物流平台,推动数字口岸信息互通互融,实现港航企业、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联通、即时共享。

第三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航运物流合作机制,在通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优化航运物流发展环境,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

第三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设立国际转口集拼中转业务仓库,建设国际中转集拼中心。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可以以宁波舟山港为中转,开展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自贸试验区可以设立海事特别服务区,对途经的国际船舶通航、作业采用电子化备案或者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第四十条  支持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推进航道和锚地资源一体化利用、拖轮服务和引航管理一体化服务、海关一体化监管。

支持宁波舟山港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发展海陆铁路联运,提升江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

支持宁波舟山港与义乌港双港口一体化联动发展,建立多式联运转场机制,促进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义乌港、浙中多式联运枢纽港等延伸。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推进集装箱智能化作业建设,推动引航调度管理一体化,拓展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外轮服务、船舶交易、航运交易等航运服务功能,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力。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拓展国际航运服务,集聚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邮轮游艇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产业,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义新欧班列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经营,构建复合型多式联运通道,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的国际中转业务。

第四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杭州、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协同发展,推动简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支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安排,开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业务。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全球快递智能骨干网络和快递智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确定的区域市场和中亚、欧洲、北美等重点地区开展快递服务。

第七章  数字经济发展示范与先进制造业集聚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全面拓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生活新服务,发展数字贸易,打造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连接的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片区特色和实际,优化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布局,推进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促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杭州城西科技创新大走廊、宁波甬江科技创新大走廊、浙中科技创新大走廊等开展协作,推动数字产业联动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出台政策,促进旅游、文化、运输等服务业和跨境电子商务融合,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第四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高端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聚、产业链协同、供应链高效。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拓宽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通过网络协同制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方式,促进制造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软件、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视觉智能等产业。

第五十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药物研发产业化,与国内外医药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设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集聚。

自贸试验区简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检疫查验流程,探索先放后验、集中查验、视频查验等措施,提高生物制品通关效率。

支持自贸试验区搭建生物医药集中监管与服务平台,为区内生命健康产业提供研发检测、基因测序、高端试剂配送等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完善新材料关键零部件国际国内双回路供应政策体系,通过引进国内外顶尖孵化器等方式,构建科技资本、技术交易、离岸外包相结合的新型产业模式,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开展协同研发,加大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投入,组织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开放性专业实验室,推动智能制造、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生物技术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

第五十三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制造业优化升级。

第五十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在跨境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探索制定数据资源权益、数据产品交易、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数据跨境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则。

第八章  金融服务与综合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五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统一,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融资结算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者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合规使用。

第五十七条  支持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人民币项目贷款业务。在业务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境外项目,银行可以提供人民币融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油气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资融资汇兑、调剂便利等政策。

第五十八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展存证等业务,推动数据产品确权、评估、质押和转让。

第五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支持力度。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服务石油行业、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加强贸易、投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数据等重点领域监管,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

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片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应急能力。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低碳试点先行区,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设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安全生产区域规划,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区域应急保障水平。

第六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大吸引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制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提高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比例,提高研发团队以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者转化收益比例。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停留居留、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机制和协调解决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

第六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支持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专业法律服务。推进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加强自贸试验区审判组织建设,依法设置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机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商务厅厅长  盛秋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4月1日,浙江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同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在理顺管理体制、围绕“131”推进各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任务、优化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在条例的规范引领下,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丰硕,被党中央、国务院评价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是全国首个明确扩展区域的自贸试验区,在舟山区域120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新设立宁波、杭州和金义片区,形成了“一区四片”的发展格局。扩区后,国家赋予了浙江自贸试验区新的任务和使命,明确了自贸试验区“五大功能定位”,即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赋权扩区后需要修订条例,使新的改革事项、方案和政策有法可依。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是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的初次审议项目。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后,省商务厅立即成立了条例修订课题组,梳理立法需求,着手送审稿的研究和起草工作。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咨询委员会及高端智库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片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省自贸办主任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6月4日,赵光君副主任赴省商务厅调研,对条例修订工作进行了指导。

为了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司法厅会同省商务厅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多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赴杭州、宁波、金华、舟山等地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和企业意见,组织召开片区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按照油气、数字、枢纽三个专题会同片区和相关部门梳理问题、协调解决方案、拟定政策措施,并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沟通,就修订条例涉及的主要制度和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10月27日,高兴夫副省长作了专题研究。10月29日,李学忠副主任及省人大财经委专题听取了汇报。11月3日,李学忠副主任、朱从玖副省长召开双组长会议听取了汇报。根据各方意见情况,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体现“一个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三个自贸区”——油气自贸区、数字自贸区、枢纽自贸区,“五大功能定位”——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五大自由和一个有序”——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注重体现浙江特色,为浙江自贸试验区2.0版建设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按照“五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将“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单独成章,增加了“新型国际贸易促进”“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与先进制造业集聚”三个章节。总则部分对适用范围、目标和功能定位、自贸区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容错免责机制等作了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关于数字自贸区。为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体现浙江特色,修订草案在修订过程中将数字自贸区发展作为引领主线加以贯彻实施:一是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数字自贸区建设总体要求。二是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在各个章节中设定具体制度,包括数字口岸、数字通关服务、数字贸易、四港联动、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数字金融、数字化监管等。三是将数字经济发展示范有关内容合并成章,对数字新基建、数字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制造、数据规则制定等作了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为进一步理顺扩区后的管理体制,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完善了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三个层级的管理体系:一是结合省委编办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细化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和片区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二是规定事权下放、委托制度。明确省、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三是要求驻区工作机构、片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和保障。(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三)关于投资便利与贸易自由。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是国家赋予自贸试验区的共性任务,也是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和服务贸易开放制度。结合国家最新规定,要求在外商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两个领域,建立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要求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是完善市场主体登记、退出有关制度。实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退出简易注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申报承诺等制度。三是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和制定程序,要求实行容缺办理,当场办结。四是提升通关便利度。要求建立涵盖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两个领域的“单一窗口”的服务模式。五是创新通关监管模式。要求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明确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明确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进入区内的货物免于检验。(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四)关于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资源配置基地是国家赋予浙江自贸区的首要任务。根据《扩区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的规定,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对油品全产业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大宗商品资源限于“油品”的规定扩展到“油气”,增加了粮食和矿石的储备规定,并对油气全产业链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要求。

为解决片区在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方面遇到的问题,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建设用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油气仓储设施。二是通过法规规定,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以产能预售和订单交易业务方式,开展场外交易。三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可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新型国际贸易促进。打造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改革工作的新任务、新使命。在《扩区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对新型国际贸易的8类新业态作了规定:一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要求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的海关、税务、外汇、邮政等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系统直联模式,开展经常项目下的结算,要求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退货处理机制,实行同仓存储、一仓调配。二是完善拓展贸易新方式。要求完善市场贸易采购方式,制定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签发、流转制度,规范组货人管理;要求开展离岸贸易,按照展业原则,提高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促进外贸领域专业化、数字化发展。要求完善外贸综合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开展经营业务。要求制定保税维修扶持措施,按照保税维修目录,在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要求整合移动支付、关税、外汇等服务,建设数字服务贸易综合平台。四是加强外贸供应链安全保障。要求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自主运输销售渠道;要求拥有海外仓的企业拓展外贸新业务,完善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要求整合海外仓、离岸结算服务,建设易货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大宗商品之间的国际易货贸易。(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打造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有利于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引领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按照《扩区方案》的要求,结合片区制度创新经验,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四港”联动。要求建立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联动云信息物流平台。要求建立多式联运转场机制,促进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义乌港、浙中多式联运枢纽港等延伸。要求设立国际转口集拼中转业务仓库,建设国际中转集拼中心。二是促进国际航运发展。要求设立“海事特别服务区”,对途经的国际船舶通航、作业原则上免于常规监管。支持扩大航权安排,支持开辟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航线。三是推动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要求航道和锚地资源一体化利用、拖轮服务和引航管理一体化服务、海关一体化监管。四是提升航运服务水平。要求推进集装箱智能化作业建设,推动引航调度管理一体化,拓展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外轮服务、船舶交易、航运交易等航运服务功能,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力。五是建设物流枢纽。要求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推动义新欧班列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经营。要求建设全球快递智能骨干网络和快递智控服务平台,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重点国家开展海外快递业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

(七)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和先进制造业集聚。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建设是《扩区方案》赋予浙江自贸区的重要任务,考虑到我省已经出台《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紧扣国家要求的“示范”和“集聚”目标,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全面拓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生活新服务,发展数字贸易,打造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连接的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二是要求优化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加快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等建设,并要求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三是从政策支持、平台搭建、市场主体培育等角度,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集群以及智能制造等建设作了规定。四是要求制定政策推动基础核心技术攻关,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五是要求探索制定数据资源权益、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数据跨境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则,明确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展存证等业务,推动数据产品确权、评估、质押和转让。(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数字经济包涵了数字贸易的内容,数字贸易涉及自贸区的业务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贸易,从完整性角度考虑,将相关内容纳入第五章新型国际贸易促进中规定,明确了要以数字贸易为核心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在这一章中对此仅作衔接性规定。

(八)关于金融服务和综合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的金融服务与监管水平,加强法治保障,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创新金融服务。要求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并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相关业务范围限制。要求银行为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人民币项目贷款等业务。允许企业开展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二是完善监管体系。要求开展全程动态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共享。要求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构建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健全保障机制。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提高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比例。要求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升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便利。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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