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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2025年)(草案征求意见稿)》暨《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前瞻性,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2025年)(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前瞻性,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2025年)(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进一步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两个《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秦皇岛市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 1429室

邮编:066000

传真:3225117 电子信箱:qhdsrdfgw@163.com

联 系 人:沈  胜   张芳禾

联系电话:3225117

附件:

1.《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2025年)(草案征求意见稿)》

2.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2021—2025年)(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提请审议项目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1. 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2.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3. 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条例

4.秦皇岛市共享单车管理条例

5.秦皇岛市国际旅游城市促进条例

(二)环境保护方面

6.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7. 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

8. 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9. 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

(四)集中修订修正

10.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变化,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对我市已出台法规集中开展修订修正。

二、预备调研项目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1.秦皇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 秦皇岛市供热条例

3. 秦皇岛市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4. 秦皇岛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5. 秦皇岛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二)环境保护方面

6.秦皇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秦皇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8.秦皇岛市山体保护条例

9.秦皇岛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10.秦皇岛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附件2: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1.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

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2022年4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2022年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2.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作为提案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修订草案起草单位,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于2022年8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22年10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3.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由市政府作为提案人,昌黎县政府为草案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部门统筹把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协调推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8月30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2022年10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项目

1.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

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拟于2022年9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拟于2022年11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预备调研项目

1.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市司法局统筹把关,2022年12月底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

2.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条例

由市海洋渔业局对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市司法局统筹把关,2022年12月底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

3.集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形成修订修正草案

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对我市已出台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形成修订修正草案, 2022年12月底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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