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草局: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实现林草产业市场主体倍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出以下七条措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内容,树牢“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认真查找林草产业主体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找准制约瓶颈,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切实扛起狠抓落实的责任,按下市场主体培育“快进键”,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
二、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要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紧紧围绕“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林草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高林草审批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各地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办理,杜绝清单外审批、孤网例外。要认真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完善工作,准确编制本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要素清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将本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求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网上可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告知承诺,优化服务等事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凡是涉及到林草系统的4项中介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委托或指定实施相关中介服务。
三、主动服务,确保项目落地
各地要在分析立地条件、气候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林草产业发展规划,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包装,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大林草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对招商落地或正在洽谈的林草产业项目,以及省级确定的林草重点产业项目,按照“管理专员+专家”的服务模式,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产业项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助解决,确保各类林草产业项目加快落地。
四、建设园区,壮大市场主体
要继续抓好林草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支持重点园区用好各项政策,合理配置资源,打造产业聚集高地,增强发展后劲,为民营企业搭建平台。抓好园区“双创基地”建设,加快构建小型微型林草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培育发展新动能,为新增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平台。积极组织林草企业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森林康养基地,加快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培育,分类精准扶持,育强做大林草产业发展“领头雁”。提升各地林草产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规范内部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拓展经营范围,引导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
五、分类施策,建设产业高地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分类施策,全面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提质增效,推进示范基地建设、规模化经营和初加工机械一体化建设,做强做大核桃、澳洲坚果优势产业。打造三七、天麻、滇重楼、石斛等林下栽培示范基地,培育道地、优质林下中药材产业。开展“包山养菌、封山育菌、人工促繁”等专业化方式,打造“金牌”野生食用菌产业。实施“小品种大产业”培育工程,做优做精花椒和笋用竹等特色产业。强化森林近自然、多功能和精准化培育,提升森林质量,巩固提升木竹加工、林浆纸一体化、观赏苗木等传统产业。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培育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草产业等新兴产业,推进林草市场主体培育倍增工作。
六、积极引导,培育新型主体
各地要以龙头企业为重点,兼顾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等,积极培育现代林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林草新型经营体系。大力推行“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产业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林草产业经营模式,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与联农带农效果紧密挂钩,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绑定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绑定种植户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联合体,实现对具有产业发展条件和意愿的林农全覆盖帮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让千家万户的林草“小产业”变成具有抵御市场风险的“大产业”。
七、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博览会、展销会、专题品鉴会等多渠道宣传加快市场主体培育的政策内容,使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提升自身发展能力,提高辐射带动林农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着力培育一批云南坚果、野生菌、林下中药材、森林蔬菜等市场号召力强的知名企业,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和模式,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