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黑龙江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9886013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黑龙江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邮编1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黑龙江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黑龙江省“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和《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营商环境专项组2021年度工作计划》(〔2021〕1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部分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围绕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以提升行业准入集成审批服务效能、降低行业准入成本为导向,以行业准营视角“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流程再造、业务整合、数据共享,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营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从2022年3月1日起,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选取部分事项关联度高、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25个行业,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并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业清单,实行“一单管理”。建立改革试点行业目录清单(附件1),规范行业名称、涉及许可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试点地区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行业牵头部门可提出新增、调整试点行业目录的建议,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增加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自主拓展行业范围。原则上一个行业仅涉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不纳入目录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二)改革证件模式,实行“一证准营”。制定行业综合许可证(附件2),统一样式、规格、版面、内容,统一加盖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印章。加载集成有效的相关许可信息的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动态查询企业各项许可证信息。行业综合许可证二维码上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改革试点期间,试点地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经营、办理政务事项、参加招投标等活动中,相关单位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各审批部门要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和流程,延伸改革业务链条,探索实现将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改革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当证书所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情形时,各审批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同步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企业+一业一证”一体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三)制定统一标准,实行“一表申请”。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事项,按照精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全链条梳理,将办理一个行业多个事项的所有申请表、办事指南等材料进行整合优化,制定统一材料规范和文书样本、流程图,对行业综合许可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导引,并将规范标准、示范文本及办事指南等相关内容予以公布,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浏览、下载。按照行业分类建立“一套材料、一次填报、一档管理、多方使用”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四)再造审批流程,实现“一窗受理”。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一业一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负责受理、录入、咨询、导办、出证、存档等工作。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将审批结果汇集至综合窗口。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压减审批承诺时限,行业综合许可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按照整合前各单项许可的最短时限确定。优化发证方式,申请人根据需求,可选择现场窗口、免费寄递等方式领取。(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五)改造业务系统,实行“一网办理”。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专区。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集成和分段办理、进度查询、问题反馈、电子证照下载等服务。对于政府部门间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信息,不得让申请人重复提交;对于“一业一证”网上申办专区采集、验证的信息,各部门进行共享共用,不得进行重复采集、验证。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建成全省电子证照库,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电子和纸质许可证件可同步发放。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省电子证照库。(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六)合并核查程序,实行“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实的,采取统筹组织、协同联动的方式,实行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积极推行远程视频勘验、审勘合一、先证后核、免审换证、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便利模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中省直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七)明确审批部门,实行“一门审批”。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行权层级,由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审批部门分行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内容,并统一由试点地区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条件成熟的事项,原则上采取委托、授权、下放等形式将审批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做好对接、培训、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中省直有关部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八)集成监管规则,实行“一体联动”。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范围的行业,按行权层级,由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建立协同、审批、监督、服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分行业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和规则,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形成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双告知”、“双推送”、“双反馈”、“双公示”等协同联动,确保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有序衔接。(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中省直有关部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做好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发挥“一业一证”改革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业一证”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夯实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责任,建立推进时间表、路线图,落实各项保障举措。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试点地区提出的诉求要及时回应并给予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法治保障。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现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三)强化全程督导。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督促调度,加强推动工作落实。要适时组织评估论证,对不适宜的改革事项及时予以调整。要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办事流程再造、工作规范编制、推动数据共享、许可证发放等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改革试点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强化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推动改革试点成果复制推广,不断放大“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整体效应。
附件:1.行业综合许可证(示例)
2.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清单(2021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