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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涉企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分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1.关注“青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方留言提出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邮编810000)。

3.将纸质意见传真至0971-6161569,或发送电子邮件至qhzxh1214@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加强涉企信息管理,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企业登记备案、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归集到企业名下的信息。

第四条  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归集涉企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保证涉企信息质量,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第三章  归集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

第八条 省、市(州)、区(县)级政府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依托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进行统一归集,并共享至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第九条  尚未与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对接的省、市(州)、区(县)级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以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方式归集涉企信息,并自动记于企业名下。

第十条  应当归集的涉企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各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五)经营异常名录;

(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企信息;

(七)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八)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

(九)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

(十)被投诉举报信息;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归集公示的企业信息;

(十二)可以归集的其他部门涉企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

(一)行政许可准予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行政许可机关、许可日期、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类别;

(二)行政许可变更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内容(许可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机关名称、变更日期等;

(三)行政许可延续信息:许可证编号、事项内容、延续起止日期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归集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三条  归集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涉企信息于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归集到企业名下。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涉企信息在归集、共享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及时下载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归集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涉及自然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谈和惩戒措施。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发现涉企信息变更、失效或错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更正,将更正结果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确保公示数据一致。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开展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青海)的建设、维护工作,推进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法修改归集的涉企信息、非法获取涉企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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