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0月15日应急管理部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督导核查情况通报会议精神,督促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切实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一库一策”整改主体责任
(一)关于隐患整改的总体要求。各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要对照自评、深度评估、督导核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制定完善“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2021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除涉及重大工艺设备变更外的隐患整改。
(二)关于“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雷电预警”系统的整改要求。凡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要求的,11月30日前要完成整改;凡紧急切断、雷电预警系统不符合要求或未配备的,11 月30日前要完成改造方案论证,原则上2022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整改。
(三)关于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整改要求。相关企业要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要求,2021年11 月30日前制定整改方案,按时间节点落实减量、停用设施、搬迁转移等管控措施。
(四)关于储罐间距、防火堤容量不足的整改要求。11 月30日前,相关企业要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火灾爆炸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中石化、中石油、中航油等央企要建立本系统问题隐患台帐,明确交办、督办、核查、销号等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整改任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对紧急切断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等需要审批安排资金的,要及时给予支持,确保整改到位。
二、认真落实执法验收责任
(一)严格验收程序。省、市应急部门要按照《全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1〕118号)的分工要求,配齐相关专家,严格对照问题隐患清单,开展验收工作。分别于11月30日前完成所负责评估企业隐患整改的执法验收工作。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级要将隐患整改验收和严格执法结合起来,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
(一)开展常态化安全评估。近期,应急管理部将研究制定的《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推动建立油气储存企业常态化安全评估工作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评,每3年由中央企业总部和省级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家深度评估。省厅也将配套制定《山西省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将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实施分类监管。对安全风险深度评估为高、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要列为重点管控对象,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深度评估为中低风险等级的企业,要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推动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等级。
(三)推进智能化管控。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融合创新应用,选树标杆企业开展特殊作业、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系统试点建设,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技术,持续提升全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相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李小军,电话:0351-681987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