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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见链接)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见链接)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年度备案;

(二)氢氯氟烃(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不含)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销售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进出口商;

(三)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不含)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使用企业指HCFCs作为原料用途的企业。

二、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申请备案的相关企业需按照年度进行备案,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以下目录提交对应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一)竣工环保验收证明(首次备案企业或发生变更时);

(二)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首次备案企业或发生变更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危险化学品经营或生产的首次备案企业或发生变更时);

(四)近3年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活动台账;

(五)营业执照(首次备案企业或发生变更时)。

三、备案流程

(一)企业将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属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通过情况及企业备案材料行文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对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402。

四、申报材料下载网址

备案通知及备案申请相关表格等文件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   附件1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经营活动单位(企业)备案表.doc

   附件2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年经销量1000吨以下).doc

   附件3HCFCs受控用途使用备案表(年使用量100吨以下).doc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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