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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

为全面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应用,把办好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光荣使命,作为实践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途径,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有效提升我省校园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和社会共治水平,我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拟以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厅三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现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gdsjj_liuying@gd.gov.cn。

2.邮寄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02房,邮编:510620

3.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

附件:

   1.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运用,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及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供餐单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的食品安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是融合视频监控技术、物联网技术和GIS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视频数据的接入和预览,采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对学校食堂视频AI分析图像整合汇聚和远程监管,开展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餐食制作过程风险分析及预警的管理共治平台。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及地级市直辖的镇街(园区)(以下称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应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网上巡查等监管手段,督促学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通报。

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学校按要求管理平台,协调学校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对接工作,督促学校按要求通过平台开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接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食品安全负责人及食堂管理相关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随时掌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家委会(家长代表)、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公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每日食谱、使用食品添加剂、大宗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等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供餐单位应参考学校食堂管理要求,纳入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做好被供餐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大屏和互联网展示使用、维护工作。采用校外配餐的学校,应加强对供餐单位的管理责任,选择已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的单位供餐,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检查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供餐单位立即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及使用等管理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通过平台每日自查。

学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研究解决办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建立自查、处置情况台账。

第九条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视频数据存储安全管理,摄像机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个自然日,不得删除、更改、损毁原始录像和操作日志等。并由专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发现摄像机信号丢失、数据或平台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从原材料采购到供餐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学校相关负责人应通过登录“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抽查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学校要定期对抽查情况组织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承包、委托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公共开放管理制度,健全家委会(家长代表)、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有序推广学生家长代表移动端APP应用。家长代表移动端APP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由学校进行管理。学生家长可通过家长代表移动端APP对学校食堂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看学生餐食制作过程和查看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平台操作人员培训,建立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培训制度,熟练掌握应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开展自查、整改、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运维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系统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系统运行参数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指南》要求,确保系统运作正常、监控在线、覆盖达标。要加强系统运行环境优化,保障供电、网络等系统运行必要条件,不得随意断电断网,确保视频清晰、应连必连。

第三章  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计划,结合学校食堂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将远程监控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将“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作为一项补充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可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形式,进行网上巡查,通过图片抓拍、视频抓拍保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像资料等相关线索,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新办供餐单位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组织开展“网上抽查,靶向飞行”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完成2次全覆盖线上巡查。网上巡查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区域及操作环节:

(一)食品仓库。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食品原料是否上架分类存放,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有老鼠等生物进入食品仓库。

(二)粗加工制作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原料洗涤水池的标识分类,岗位人员是否按照水池标识的用途分类使用,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食品是否上架分类存放等情况。

(三)烹饪区。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直接入口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生熟容器是否有明显的标示并分开存放,食品或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上,是否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等情况。

(四)专间(备餐间)。查看专间区域人员进出情况与工作情景,人员进入专间工作时是否洗手、二次更衣(专用工作服)、佩戴工作帽与口罩,紫外线灯与独立空调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操作台、砧板、工用具是否干净卫生;剩余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未在备餐间内进行备餐操作的情形,是否在专间从事与之无关的活动;专间内是否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或其他杂物等情况。

(五)餐用具洗消区。查看该区域的工作场景,包括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全过程,热力消毒设备的工作状态,化学消毒液的配备与更换,餐饮具的保洁、存放是否密闭,垃圾桶是否加盖、是否及时清运等情况。

(六)面点间。查看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和工作情景,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是否干净卫生,员工是否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员工工作期间是否有不良行为,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使用,督促新办学校(幼儿园)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工作,督促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包括定期研究解决“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组织对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开展全面的风险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计划及评估考核指标,并将各学校食堂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的在线率、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纳入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学校自律”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应结合实际,采取邀请学生家长代表陪同就餐、参观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学生家长代表移动端APP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食堂远程实时视频等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充分调动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助力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健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督促使用会商机制,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发现的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要迅速处置,督促学校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建设指南》,不断完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功能,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I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应用,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智慧监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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