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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应急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应急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5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第一批)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由禁止部分、限制部分、控制部分和附则组成。

一、禁止部分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如下禁止性措施:

(一)禁止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票据经营)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的试剂在国防、科研领域使用除外。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豁免使用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以及途径我省运输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应做到生产单位到使用单位点对点运输,避免中转装卸和储存造成的安全风险。承运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三)禁止个人购买、销售、储存、使用此类危险化学品。

二、限制部分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限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如下限制性措施:

(一)除化工园区内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以及不提高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既有产能、储量的隐患治理项目外,限制审批以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为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修正)实施,且必须进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

(二)使用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含医药化工)建设项目,若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要求,其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资质。

三、控制部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特征,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针对性实施特别控制措施。有关措施详见《目录》特别控制措施。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二)《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附件:   1.四川省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docx

   2.四川省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docx

   3.四川省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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