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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现将《广东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发给你们,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1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规〔2018〕5号)(以下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实施,有效期3年,即该《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需要修订重新发布。

《实施细则》的主体、主要内容具有合法性,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本次修订调整了原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名称。本次修订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仅作管理部门名称调整和有效期的修订。现将《广东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发给你们,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1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8835527

电子邮箱:gdsjj_liuying@gd.gov.cn。

附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对省级以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检查,并对跨市区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对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有派出机构的,应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开展重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责任

第六条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工作场所、监管人员出入证明、车证、食宿、检验车辆场地、检测经费等工作条件,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供餐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供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加工、贮存、运输、检验等设备设施,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硬件及软件条件,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水平。

第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1)。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控制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强化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及贮存管理;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做好晨检,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三)严格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及食品工用具、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严格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及备餐供餐过程控制,确保食物烧熟煮透,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五)严格落实食物留样管理,确保留样品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温度符合食物留样的有关要求,并实施专人专柜登记及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满足重大活动供餐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十四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查验、检测、贮存、配送、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的要求,确保食品闭合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五条  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采取封闭冷链运输。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盒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四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积极争取资金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及举办期间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监督其落实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予以更换。

一经发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以下工作,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重大活动承办单位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意见及时确定或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二)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更换食谱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一级和二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影响、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等级。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或者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国际重要来宾出席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为一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驻点监管的方式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掌握情况。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对接,查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明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明确责任。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商议重大活动供餐方案,并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现场检查。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制度建立、人员管理、环境卫生、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工用具、加工操作过程控制、专间情况、备餐供餐、餐饮具洗消、食物留样、运输工具、集体用餐配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整改。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

(五)其他情况。

1.了解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3.了解每日驻点医疗组接待客人的就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为二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巡查监管的方式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参照一级监管进行,可相对简化。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一节  任务来源

第二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本着计划为先的原则,在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以明文通报的形式报告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填写《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附件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重大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

(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接待对象、工作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

(五)重大活动期间食谱安排;

(六)重要宴会、赞助食品、随同人员或其他人员路线、临时用餐、茶歇食品等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供餐工作,并将所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任务承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当了解重大活动的接待对象背景、人数、时间、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方式、餐次等有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级。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日常监管、历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等情况,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推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选择名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熟练掌握本细则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快速检测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快速检测技术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按照一级监管等级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的各个举办地点必须至少派遣2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驻点执行监督管理任务。

第三节  重大活动举办前期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活动基本情况对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量化分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及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意见,及时确定或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期间食谱进行审核,发现食谱中存在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的,应及时要求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更换。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审查的食谱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供餐能力等情况开展事前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二)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设备设施、流程布局运行及设置情况;

(五)供货商资质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执行情况;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事前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必要时,可将检查情况通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对不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或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予以更换;对整改后能够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监督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定级情况,做好车辆、监督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重大活动供餐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演练。

第四节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级,严格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重大活动期间供餐安排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实行“日报告”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保障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障人数、餐次、快速检测等相关数据材料,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日报表》(附件3),及时汇总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大活动举办地点及周边食品安全的巡查力度,确保社会层面食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特殊工作要求

第一节  专仓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大活动期间有必要对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实施闭环管理的,可以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专仓,于重大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购进活动期间需要使用的相关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鲜品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专仓应当包括常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用于接收贮存食品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

专仓容量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接待规模、时间等情况进行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专仓应实施专人、专锁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进出货台账登记制度。

食品入仓前,专仓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食品入仓时,专仓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入库食品及原材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保质期等信息,并做好标识;食品入仓后,驻点监管人员应当对仓门加贴封条,待重大活动需要使用食材时再由驻点监管人员启封;食品出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由专仓管理人员对食品进行查验、核对及清点,并做好出仓登记。

严禁将其他食品、非食品与重大活动供餐食品混放。

第四十六条  重大活动存在若干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总仓,总仓按照专仓管理,负责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

第二节  食品供应商审查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开展核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第四十八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不在重大活动举办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供应的相关信息通报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信息包括:食品品种、采购数量、企业名称及监管要求等。

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产地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通报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品种、种植养殖者名称及监管要求等。

第三节  赞助、自带及特需食品

第五十条  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赞助或自带食品供重大活动使用。

确须赞助或自带的,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赞助或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其承担。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赞助者或自带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登记,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赞助或自带食品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  重大活动期间,如遇重要宾客提出特殊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提供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供应。

特需食品的管理参照赞助、自带食品进行。

第四节  快速检测及抽样检测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谱及供餐方案,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检测时应填写《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附件4)。

第五十五条  现场快速检测过程中检出可疑阳性样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

第五十六条  为进一步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

第五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重大活动抽样检测工作时,应提前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重大活动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并确保能够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得出检测结论,及时停用并封存不合格产品。

第六章  突发事故处置

第五十八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于重大活动举办前报送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九条  活动期间,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或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调查。

第六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经调查核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十三条  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出现台风、暴雨等极端气候现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更改重大活动举办日期或取消活动。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极端气候情况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做好设备设施运转、场所卫生控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查验等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厘清职责、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模板)

2.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

3.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报表

4.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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