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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市监认检202105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本市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根据告知承诺的事项类型,后续监管分为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类。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分级分类。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举措,实施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检验检测监管规则、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科学高效。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切实提升检验检测治理能力,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二、完善监管机制

(一)建立市、区、所队三级监管体系

加强检验检测行政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业务工作指导监督,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形成各司其职、有效联动的市、区、所队三级监管体系。

1.市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依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工作,组织查办跨区域或有较大影响力的违法案件,实施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能力罚。指导并监督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以下统称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工作。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查办工作,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基层所队)的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3.基层所队职责。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查办工作,并配合做好其他监管工作。

(二)准确界定监管边界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规定的对外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围绕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未取得资质认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虚假、不实或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职责已作出规定的,要从其规定。

(三)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共享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解决检验检测领域多头多层重复监管问题。

1.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人防、道路运输、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双随机”抽查,加强对细分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通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能力验证、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加强系统内综合监管。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强化系统内部各条线间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协同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有关条线部门在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时,应当查阅并采信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等监管结果。

3.加强上下监管协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本级监督检查或调查违法案件时,可以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市检验检测监管以实际检验检测场所所在地为基本管辖原则,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4.推进长三角区域监管协作。深入拓展长三角检验检测一体化合作领域,在监管工作中共享专家资源,互通监管信息,互认监管结果。按照方案设计、部署实施、现场核查、判定标准、结果应用“五统一”机制联合开展能力验证。

(四)加强社会多元共治

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推进多层次、全领域的社会监督,构建社会协同共治为导向的监管格局。

1.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赔偿等法律责任。

2.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本市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对违规的会员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12315”及其他合法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在重点检验检测领域探索建立“神秘送样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检验检测典型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4.规范专家参与机制。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可以在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过程中组织、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提供专业技术辅助。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检验检测监管专家库,规范行业专家录用、选聘和参与机制。行业专家对其在参与监管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被监管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优化监管方式

(一)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本市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根据告知承诺的事项类型,后续监管分为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类。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委派的检查任务,及时参与现场检查,并依据职责对在监管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及相应处理,确保后续监管形成闭环。

(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实施,并根据机构属性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共同参与检查。涉及实施联合监管的,由各联合监管部门共同派员参加。

2.对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在防疫物资检测、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检验检测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重点领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应当聚焦该领域突出问题和专业特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项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基层所队对辖区内机构开展日常风险监测,重点关注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的变化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合规性。年度风险监测要实现辖区内机构全覆盖,并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卷”。要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可以与其他监管事项一并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并通报各区风险监测信息,提高监管靶向性。

4.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对平台内检验检测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指导平台强化实施资质资格审核、信息检查监控。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虚假广告宣传等开展监测与监督检查,查处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技术监管应用

1.开展能力验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考核其能力保持情况。能力验证的实施程序应当符合《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加强对参加机构的现场技术核查。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机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对能力验证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2.开展盲样考核。针对特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较少的情况,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机构,采取盲样考核的方式对机构检测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盲样考核的实施过程参照能力验证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3.实施综合能力考核。综合能力考核是指通过组织理论考试、实践操作、专家审查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仪器设备、场地设施、检验检测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等综合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所开展的考核活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等重点领域及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对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相关资质。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1.推行信用等级评价。市市场监管局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功能,对重点领域机构逐步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按照行业属性,分别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围绕法律法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否决项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区域实际,在特定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信用等级评价。

2.加强违法失信惩戒。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检查情况与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部门间联合信用惩戒。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机构,加大曝光力度,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严格限制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四、提升监管成效

(一)依法开展案件查办

对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做好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聚焦监管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检验检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对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平行部门移送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做好登记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依法处理举报信访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做好检验检测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案情复杂或涉及面较广等情况,可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检验检测领域信访事项,各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了解信访人诉求,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协调处理,维护好信访人合法权益。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细化监管举措。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人、财、物保障。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加强督查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明确履职标准,并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年度执法检查范围,围绕“双随机”检查覆盖率、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及时性、执法办案规范性等要求,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责任落实和监管成效加强督查考核。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相关任务落实情况加强指导督促。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强化检验检测监管队伍建设,通过专题培训、业务指导、现场示范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要加快检验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为适应监管形势、开展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社会宣传

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利用“3·15”“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宣传检验检测监管成效,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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