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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规范监管行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规范监管行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705室(邮编518000),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135288136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hanglei@mail.amr.sz.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   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章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六章  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章  随机抽查检查任务

第八章  “六融合”全流程整合

第九章  部门联合检查

第十章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第十一章  四轮去重融合

第十二章  公开公示

第十三章  数据汇集共享互认

第十四章  问责免责情形

第十五章  归档要求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双区”建设的定位要求,深化“放改服”改革,提振企业经营信心,助力恢复经济活力,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监管、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目的宗旨】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从顶层上明确规则、程序和步骤,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一般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意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是指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市场参与者”是指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五条 【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监管。

第六条 【工作职责】市、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下设两级办公室,发挥组织牵头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规范,统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细则(或方案)(以下简称“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

各市级部门负责梳理、制定本领域本行业的“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相关工作指引,督促指导抽查任务实施、公开公示和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

各区级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完成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的调整细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查检查任务以及结果的录入公示工作,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七条 【考核督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市区两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上级考核和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考核监管执法效能。

第八条 【统一平台】全市建立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清单编制公示、两库建立更新、计划制定公示、抽取选派、联合检查、去重融合、风险分类、信用监管、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等闭环运转提供支撑。全市双随机抽查检查应在市级平台统一规范运作,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九条 【社会氛围】各区、各相关部门创新探索,及时总结,加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检查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并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对外公示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进行最大程度关联,实施监管事项同源管理,制定具有唯一性、实用性、兼容性、可扩展、可跟踪的任务编码规则,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标准化、编码化、责任化。

第十一条 【监管领域】明确检查事项属于“一般监管领域”还是“重点监管领域”。食品、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为特殊重点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

第十二条 【监管方式】明确检查事项适用“双随机”监管还是“非双随机”监管。原则上,日常监管领域应当全面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同一检查事项监管方式的一致性。【抽查事项】将适用“双随机”监管的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实际逐级细化,按照抽查类别、抽查项目、具体内容细化至检查记录表上的最小颗粒度事项。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含行政检查环节在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第十三条 【事项分类】抽查事项应当按照A类、B类、C类进行区分。A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下的一般检查事项,B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大于10%但不设上限的重点检查事项,C类是指对同一类检查对象具有交叉监管职责的事项。

第十四条 【检查主体】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具体实施单位,是“市级”、“局级”、“街道级”、“社区级”。

第十五条 【检查方式】抽查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检查方式,是“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还是“其他”,探索将部分检查事项转为“互联网+”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先行示范。

第十六条 【检查依据】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或上级文件名称。

第十七条 【比例频次】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比例频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维度信息,进行科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八条 【建库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建立“基础库+分类库”,首先建立整个监管领域的大而全基础库,再对应具体抽查事项建立小而精分类库。

第十九条 【对象范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必备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必备要素有“标识名称”“标识编码”、“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

第二十一条 【编码管理】检查对象应当逐一标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标准依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部编码等。

第二十二条 【标签管理】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逐一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检查对象不特定的,鼓励根据实际进行多维度建库。

第二十三条 【数据更新】检查对象范围清晰明确的,可通过市级平台对接检索关键字段调取登记、监管等各类系统信息进行数据实施更新。对无系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由主管部门按照3个工作日更新一次的频率在市级平台进行手动更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跟踪】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与信用风险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当全部纳入下一次抽查范围,确保风险信息实时更新、实时跟踪。

第二十五条 【未知对象】检查对象无法确定的,首次检查可以结合历史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建立检查对象库,若没有相关数据,则可以采用传统方式进行,但检查人员需在检查过程中做好摸排统计建档工作,做到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一类检查对象,确保下一次同类专项检查可以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此后的每次检查均应对首次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库进行增补、更新等动态调整和信息完善。

第二十六条 【对象修正】检查人员每开展一次双随机抽查检查,就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的错误数据和老旧数据进行一次修正,通过抽查结果录入反馈到平台,以修正存录检查对象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十七条 【人员范围】检查人员名录库以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编类人员和从事监管的临聘类人员为主,以其他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辅。

第二十八条 【编码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逐一列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采用顺序依次为行政执法证号、工作证号、其他内部编号。

第二十九条 【标签管理】检查人员应当逐一对照检查方式分类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实地核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应当为持行政执法证人员;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其他方式的检查人员可以为各类人员库。

第三十条 【必备要素】检查人员名录库必备要素“姓名”、“标识名称”、“标识编码”、“执法区域”、“职务”、“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辅助人员】鼓励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专家等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并按照执法资质、专业分类标注,为专业性抽查检查提供必要辅助。

第五章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计划制定】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和部门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检查对象的差异化因素,于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录入或同步到市级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涵盖A类、B类和C类联合检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计划内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对象范围、对象数量、是否为部门联合抽查、参与部门、任务开始时间、结束结束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计划】双随机抽查任务以落实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主,落实临时性抽查计划为辅。临时性、突发性检查任务应当具有任务来源依据。

第六章 抽查检查任务分类

第三十五条 【总体要求】各部门应当依托市级平台,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抽查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内部抽查】A类事项和B类事项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可在市级平台按照业务规则勾选检查事项,生成统一的检查记录表,通过平台统一汇总、统一归集。

如同一检查对象在一个月内被2个以上部门随机抽取的,自动转入联合检查规程。

第三十七条 【联合检查】C类联合检查事项由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根据市、区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统筹组织,各部门联合实施。

第七章 随机抽查检查任务

第三十八条 【检查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检查要求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检查活动不得随意、任性。抽查检查可通过书面、线上、实地等方式开展。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查,或依法采用鉴定结论。

第三十九条 【书面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应准备的全部书式材料目录,明确书式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网络监测】对于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第四十一条 【专业检查】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各领域统一的检查文书上列明的检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纠正】通过检查督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存在问题的,能立即整改的,可以采取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的方式,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纠正轻微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后续处理】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应责令整改的应在市级平台进行二次回填,确保整改完毕,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后续移送、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执法记录】各部门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

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求全过程音像记录。各单位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一般性抽查检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检查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八章 “六融合”全流程整合

第四十六条 【检查融合】同一部门同一季度针对同一对象多事项多条线的跨领域检查,应当依托市级平台整合检查任务,以“六融合”模式实施全流程整合和全任务融合。“六融合”是指事项、、对象、人员、表单、结果及数据融合。

第四十七条 【事项融合】原则上,一个部门整合融合事项控制在5个业务条线以下(含本数),避免因跨条线过多导致增加政企双向负担。

第四十八条 【对象融合】市级平台纳入各部门的分类检查对象名录库后,通过统―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归类重合对象,生成跨业务条线的融合检查对象库。

第四十九条 【人员融合】原则上,一个部门一个检查对象匹配两名检查人员,对多类抽查事项进行一次性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五十条 【表单融合】市级平台通过重合检查对象,关联各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对事项进行统一合并,形成一个“六融合”抽查检查记录表。

第五十一条 【结果融合】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统一录入市级平台后,由平台对结果数据进行拆分重组,返回各自业务条线,以满足条线结果公示要求。

第五十二条 【数据融合】市级平台完成“六融合”抽查任务全流程任务后,对各环节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共享和原始数据修正,为下一次融合提供参考。

第九章 部门联合检查

第五十三条 【联合原则】不同部门对同一对象跨领域的检查,应当合并实施,对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领域实施联合监管。

第五十四条 【联合类型】联合分为主动性联合和被动型联合。主动性联合是指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按照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被动型联合是指市级平台通过识别各部门内部任务,因对象重合自动合并生成的联合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联合计划】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由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全市实际,统筹形成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检查计划。

第五十六条 【联合形式】以“随信齐查查”、“联合检查日”制度落实联合检查。联合任务与风险信用等级挂钩,实施智能融合,确保任务下发及时、均衡、不重复、有针对性。

第五十七条 【联合主题】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合检查任务的统筹协调和任务中转部门。市联席办将根据年度联合检查计划确定每月联合主题,统筹市级参与部门在联合检查日开展联合检查;区联席办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组织开展。

第五十八条 【发起响应】各单位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和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在响应后各自完成联合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检查程序和文书的确认后,以联合检查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查时间】市级平台根据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合并生成“联合检查日”,参与部门按照“联合检查日”进行检查。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当日检查,应当通过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抽取规则】各牵头的检查部门应通过市级平台,牵头完成联合检查对象的抽取,参与检查的各部门完成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

第六十一条 【联合保障】在部门联合检查前,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联合检查组相关事宜,落实本检查组车辆及餐费保障。各参与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检查要求】参与检查的各部门应当确保本部门执法人员熟悉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等内容。进行部门联合检查时,应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章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第六十三条 【监管原则】原则上,一般监管领域以信用等级为基础、特殊重点领域以风险等级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十四条 【分级分类】市级平台与深圳市商事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将“A+、A、B、C、D、E”6个信用评价等级全量标记于全市商事主体名下,为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的确定提供科学参考,风险分类标注由各单位负责并关联。

第六十五条 【差异监管】各单位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下发计划任务时,按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进行依次抽取。

第十一章 四轮去重融合

第六十六条 【一轮融合】第一轮去重融合是指智能提取联合检查的“一单两库”,平台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自动标记、碰撞、提取重复检查对象,确保全市联合检查数据准确、有效、全覆盖。

第六十七条 【二轮融合】第二轮去重融合是指对计划性任务进行集中抽取、现场融合,筛取和提取重复检查对象,再将重合对象推送各部门进行的人员融合。

第六十八条 【三轮融合】第三轮去重融合是指对临时性任务进行抽取中的融合。系统将在抽取对象时提示该对象是否存在年度已检查或尚未开展的检查任务,发起单位可据此进行剔除和融合。

第六十九条 【四轮融合】第四轮去重融合是指对投诉举报、线索核实、转办交办等被动型确定性检查任务,由检查人员自行进行融合,形成一个检查任务。

第十二章 公开公示

第七十条 【公示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然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市级平台,

第七十一条 【公示信息】公示的必备要素有:抽查部门、对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其他要素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确定。各部门应对公示信息负责,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依法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七十二条 【结果归集】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归集到相应抽查对象名下,形成抽查对象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监管数据,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数据汇集共享互认

第七十三条 【数据汇集】各部门在完成半年、全年检查任务后,要按时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数据统计表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市级平台,并协同做好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互通共享】市级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圳信用网等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检查对象基本信息互通、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有效衔接。

第十四章 问责免责情形

第七十五条 【基本要求】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泄露秘密。

第七十六条 【问责情形】检查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违规执法。检查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未依法作出准予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变相实施行政强制。使用或损毁查封及扣押财物的、查封及扣押期间不作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及扣押的。违法检查或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越权作出行政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玩忽职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且情节严重的。对属于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贪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泄露秘密。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所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免责情形】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因执法依据不明确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除外;

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或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仍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职的;

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行为纠正】在推进行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过失,应当免予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应依法纠正。

第十五章 归档要求

第七十九条 【电子归档】全市双随机抽查检查文书嵌入市级平台进行电子化自动归档,供各单位在案卷评查时打印参评。

第八十条 【材料要求】检查卷由封面、目录、文书及备考表四部分组成;必备文书为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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