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同时在多地开展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在企业注册地点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提供各收购地点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过《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收购业务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备案;新成立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统筹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提供信函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平台和窗口提报等多种备案渠道,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具体备案方式、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备案管理
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所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汇总登统企业相关情况等日常管理。
备案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如:黑2301020001,230102为国家统计局编写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各县级行政区具体代码可登陆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0001为某企业代码。
五、有关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一要不折不扣落实备案管理,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粮食收购企业尽快掌握政策变化及备案要求,特别要做好原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企业的接续工作。三要优化收购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四要加强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地)粮食局于10月底前,将“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局调控处。
联系人:颜夫,电话:0451-53600320
附件:1.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