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8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和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陕单位和省属企业: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省安委会组织制定了《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和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具有下列特点:

(一)空间有限,与外界相对隔离;

(二)进出口受限或进出不便,但人员能够进入开展有关工作;

(三)未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人员只是在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临时性工作;

(四)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

第四条  有限空间具有下列分类:

(一)地下有限空间: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废井、地窖、检查井室、沼气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

(二)地上有限空间: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粮仓、料仓等;

(三)密闭设备:船舱、贮(槽)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窑炉、炉膛、烟道、管道及锅炉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常见有下列类型:

(一)清除、清理作业;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更换、维修作业;

(三)涂装、防腐、防水、焊接等作业;

(四)巡查、检修等作业。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因素主要有中毒、缺氧窒息、燃爆以及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电、热力、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城市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物业服务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养护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检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养殖、农产品储存、沼气池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及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卫健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有限空间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自行管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安全责任、风险辨识管控、发包管理、作业审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妥善保存培训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部存在或产生、作业时产生和外部环境影响3个方面进行危险因素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告知牌。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作业方案和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技术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告知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交底后,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安全告知牌,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采取封闭、封堵、切断等可靠措施进行隔离。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区域结构稳定性、是否有触电、烫伤、冻伤等危险。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八条  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第二十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实时检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应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有限空间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作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作业方案,正确佩戴与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使用踏步、安全梯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前应检查其牢固性和安全性,确保进出安全。传递物料时应稳妥、可靠,防止滑脱;起吊物料所用绳索、吊桶等必须牢固、可靠,避免吊物时突然损坏、物料掉落。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作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中断作业,撤离有限空间:

(一)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体防护用品失效;

(三)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

(四)监护人员或作业现场负责人下达撤离命令;

(五)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一条  救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应当确定行动路线,并明确紧急撤离信号、方式和途径。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关闭进出口,解除本次作业前采取的隔离、封闭措施、恢复现场环境,安全撤离作业现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不完善、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不到位、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进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