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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鄂卫办通〔2021〕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3  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十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四十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十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6号)规定的试点事项改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管理要求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管理要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二)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满足原申请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对已经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申请受理单、技术评审报告(未完成技术评审的,为技术评审阶段性报告)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资质认可程序,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资质证书、收回原资质证书。对已经完成技术评审且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申请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程序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对没有完成技术评审的申请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将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考核,按程序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在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前,上述申请单位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及有关用人单位不得违规限制其正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按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事项。

二、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审批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改革措施如下:

(一)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明确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按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事项。

三、缩短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十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四十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十日。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评估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将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二)强化质量监测。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规范开展质量控制,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及能力。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

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开职业健康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以及办理结果,方便社会和公众查询。要督促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技术服务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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