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贯彻落实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共卫生场所许可
(一)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由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要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即刻进行现场核查。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具体现场核查时限以及有关要求由各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许可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7类公共场所实施备案管理改革。
1.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开展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经营者举办此类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核发卫生许可证,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使用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等情况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2.此类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告知经营者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网上备案,切实方便经营者。
3.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此类公共场所备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备案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的,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4. 卫生监管部门要在此类公共场所备案后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条件(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及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限以及具体核查办法由当地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申请人在全区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许可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卫生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处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改革。
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勘验时间除外)。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提出的改革举措和本通知要求,快速调整和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
(二)强化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在完成承诺告知或备案后,及时组织对公共场所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重点对承诺事项或备案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机制,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清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对外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三)做好宣传。各地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各类经营单位相关政策和应当遵守的卫生法律法规,督促各类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备案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