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并启用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靶向监管)系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主体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求,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统一分级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靶向监管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并按照省局应用场景建设“揭榜挂帅”的统一部署,由台州市局开发建设了“浙食链”—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靶向监管应用场景,即: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靶向监管)系统。现将《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靶向监管)系统将于9月7日上线试运行,网址:http://59.202.52.20:8066/wsite-frontend/#/index,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3,对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或开发机构。省局联系人:蔡志良,电话:0571-89761519;开发机构联系人:吴志,电话:17682158776。

附件:   1.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docx

   2.浙江省食品风险分级系统PC端操作手册(V1.0).pdf

   3.浙江省食品风险分级系统掌上执法端操作手册(V1.0).pdf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统一分级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主体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求,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省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独立食品贮存经营者(含冷藏冷冻)等。

第四条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风险分级评定。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类别,采取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打分,或者采取直接确定风险等级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风险等级,对应色别为绿色、淡绿、黄色、红色。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的,采用逐项评分方法,以百分制计算评价分值,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十条 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采取直接确定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确定为D级,其中不含小食杂店;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者确定为C级;副食品批发市场主办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独立食品贮存经营者(含冷藏冷冻)、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小食杂店,确定为B级。

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分级管理继续在部分市县局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省推广实施。其中农贸市场内及其他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直接定为B级,批发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及划分原则分别制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和《食用农产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以下统称《静态风险表》);根据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及划分原则,结合双随机检查表单分别制定《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大中型商超)》(附件3)、《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批发企业、小型超市、食杂店)》(附件4)、《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网络食品销售)》(附件5)和《食用农产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以下统称《动态风险表》)。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分值的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登记档案,以及“浙食链”应用情况,依据《静态风险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种类确定该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

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

第十三条 动态风险分值的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动态风险表》所列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计分后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首次动态评价可以采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评分,未覆盖项作为合理缺项处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量化打分,将各类主体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统一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上调一个或二个等级,其中,上调二个风险等级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第三方技术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七)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下调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没有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第三方技术评审得分高于90分(含)的;

(四)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称号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7),并根据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数字化协同应用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提高对较高风险经营者抽查比例,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是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除告知经营者外,符合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应当明确评价依据、时间、结果及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主体,作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的重点,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加强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有关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技术评审指南等规范应当每年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应当督促经营者及时通过风险分级管理系统提交,具体按照有关操作手册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现场评价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告知承诺制取证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结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求,完成风险等级的评定;对已经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尚未评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风险等级的评定;在2020年底前已经完成线下评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及时导入评价结果和记录,具体按照有关操作手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并依据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靶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实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附件2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 量化分值表

附件3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大中型商超)

附件4  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批发企业、 小型超市、食杂店)

附件5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网络食品销售)

附件6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

附件7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