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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修订《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办法》的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按照会议安排,现就《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办法》的修订作如下说明: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202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办法》的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废止《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不再体现“失信联合惩戒”、“惩戒”等字样。

按照省营商环境局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需要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

根据省营商局要求,将《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办法》更名为《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约束”制度办法(试行)》,其中涉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和“惩戒”字样,分别修改为“失信约束”和“约束”,其他内容未做改动。修改完成后,《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约束”制度办法(试行)》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经报送条法处审核后,形成了《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约束”制度办法(试行)》,现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会后,我们将按照会议要求,对《省商务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约束”制度办法(试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以省商务厅名义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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