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明确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的全类别全品种禁止;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糕点、豆制品禁止品种详见《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从事餐饮服务;
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小餐饮店禁止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一)禁止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生鲜乳饮品(发酵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禁止经营自酿酒;
(四)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第七条 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八条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
(二)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
第九条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裱花蛋糕;
(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禁止目录,如需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须于每年7月1日前逐级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