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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电〔2021〕14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合浦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市银海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海洋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

《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依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广西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振兴渔港经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整治近海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着力改变沿海渔港“脏乱差”状况,切实落实“定人联船、定港联船”渔港渔船网格化管理制度,力争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岸上无违规渔货、渔港无违规渔船、海上无非法捕捞、滩涂无非法养殖”的管理目标。

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开展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促进近海捕捞秩序根本好转;大力发展海水养殖和养殖产品深加工,加强渔区一二三产业联动,升级改造沿海渔港,建成一批集滨海休闲旅游、特色商贸、社区配套、渔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美丽渔港”。

二、主要任务

(一)查处涉渔“三无”船舶。

(二)查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从事拖网作业违法行为。

(三)查处电、炸、毒鱼违法行为。

(四)查处使用高压水枪捕捞违法行为。

(五)查处非法占用海域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行为。

(六)整治渔港环境。

三、行动步骤

(一)核实清理阶段(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强化动员部署。在前期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工作再动员再部署。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指导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展核实清理工作。

2.大力宣传发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通过联合司法机关开展巡回法庭、公益诉讼、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在沿海地区组织一次大型执法宣誓活动,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渔民代表参加,集中拆解、销毁一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高压震慑,进一步掀起打击非法捕捞的新高潮。

3.边核边查边打。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和农业农村部督查反馈的意见逐一核查核实,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专项治理措施。进一步摸清涉渔“三无”船舶底数、“沙滩船厂”分布、非法捕捞渔船作业规律、非法渔获物交易线索、非法占用海域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查办一批案件,移送一批违法分子,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开展“净港”专项执法行动。

查处渔船安装、携带的违规渔具。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海警、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凡是安装、携带电鱼、高压水枪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渔具的,一律拆除没收并依法从重处罚。

清理整治渔船标识和渔业无线电设备。组织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对渔船标识和渔业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治,凡是标识不明或船名不规范,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卸、故意关闭船载北斗终端,擅自擦写篡改渔船九位码,以及存在“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违法行为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只有在整改完毕后方可出海作业。

清理整治“僵尸船”和无主船。对无人认领的“僵尸船”、无主船要依法拖离,依法没收或依法扣押在港的渔船应在2021年8月底前处理完毕。

2.开展“净海”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违反禁渔区线管理规定行为。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海警、公安和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打击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使用拖网作业行为,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处理。

打击电鱼违法行为。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海警、公安和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严厉查处携带、安装、使用电鱼工具及其他禁用渔具的违规渔船。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处理。

3.开展“净岸”专项执法行动。

查处非法使用高压水枪捕捞行为。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海警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击非法使用高压水枪捕捞专项行动,对使用高压水枪捕捞的违法分子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处理。

查处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组织海洋、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海警、海事、公安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非法占用海域专项行动,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查处养殖非法用药行为。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海警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严厉查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行为,重点打击开放性滩涂海域投放有毒药物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处理。

4.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

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产生源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查处非法建造、改造船舶专项治理行动,堵住涉渔“三无”船舶源头。

清理整治渔港内涉渔“三无”船舶。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海事、海警、交通运输和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港口停靠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进行全面清理,对停靠在港口和渔船集中停泊点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处理。

清理取缔海上涉渔“三无”船舶。组织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海警、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和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海上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专项行动,对航行和生产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处理。

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要妥善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政策有序推进减船工作,科学引导渔民转产转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养殖功能区内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深远海和浅海滩涂贝类底播等生态渔业以及海上观光、休闲渔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渔民收入。落实养殖证制度,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做到凭证养殖、合法养殖,切实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组织开展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巩固工作成效,防止出现反弹。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渔船渔港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处置,加强桂粤、桂琼、桂闽等省际船舶管理联勤协作,形成近海非法捕捞整治合力。

2.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合浦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市银海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定人联船、定港联船”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渔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渔业公司和渔村村委管辖区域范围、管理对象和管理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及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有参与违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等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沿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探索建立“港长制”,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压实渔港综合管理主体责任,创新渔港综合管理机制,加快形成“布局一体、管理标准、信息共享、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努力实现“依港管安全、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目标。

(二)明确部门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打击非法捕捞、查处海水养殖非法用药、整治渔港环境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建立起长效机制。

广西海警局负责打击非法越界的外籍渔船,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各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检验工作,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做好交通运输类“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及时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清理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及法制审核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捕捞渔获物非法交易,制造和非法销售电鱼机具、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治区海洋局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沿海三市开展整治非法占用海域养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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