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自行下载,不再转发)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和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和173号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有关规定。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贯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培育、备案和质量控制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培育。各市要按照《办法》和173号文件要求,为诊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工作经费,指导、督促承担或拟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配备相关人员和设备。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督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按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当前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辽卫函〔2020〕304号)精神,已取得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拟继续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自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见附件2);批准证书已过期但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将职业病诊断机构相关信息在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公布。
设区的市辖区内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其承担该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指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诊断项目应当逐步覆盖本市主要职业病病种,满足职业病诊断需要。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在2021年10月底前达到“每个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指标要求,并长期保持,发现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重新推荐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强化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省卫生健康委指定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为省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省疾控中心要按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173号文件附件1)要求,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细化评估标准,及时调整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专家库,定期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评估,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全省职业病诊断的质量与效率。同时,要针对质量控制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对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诊断机构质量控制档案,定期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
三、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
从事或拟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辽宁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附件3)要求,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为具备条件的医师发放《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并将职业病诊断医师有关信息(格式可参照附件1附录《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函告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要建立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数据库,掌握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基本情况,并按照《辽宁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考核,补齐短板。
四、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档案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建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档案并永久保存,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将纸质档案扫描成电子档案后一并归档。职业病诊断机构决定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将本机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全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归档或办理移交,并将归档或移交情况告知省疾控中心。
五、加强信息报送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按照《办法》对职业病报告流程的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账号,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完成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同时,及时在系统中录入信息。省、市、县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对系统中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发现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索证程序。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关于进行现场调查的申请后,要尽快组织开展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调查结论。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定义务,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大,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服务。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3.辽宁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