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不再办理经营许可,仅需办理备案即可。随后,北京、广东、浙江、广西、新疆等地陆续发布了有关食品经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的政策文件。以下食品伙伴网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后续将不定期更新。
【北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广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后备案的通告 (2021年第160号)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告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
【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食流〔2021〕101号)
相关政策解读: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经营!
山东省启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事指南
相关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