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在净土工程、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细化了相关制度,固化了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大了依法治土力度。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对土壤保护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保护,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别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宣传教育、公民土壤环境保护义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共四条。主要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共十八条。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企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矿产资源开发和尾矿库运营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分三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就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共七条。主要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绩效管理、约谈、现场检查取样、公众举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设置了对应的罚则。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及施行范围。
二、立法思路及创新内容
《条例》坚持紧紧围绕我省农业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国家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实际,结合近几年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体现了河南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细化了相关防治责任。体现多元共治理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一是拓展增加十一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具体职责。二是增加乡(镇)村(居委会)责任,把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到了末端。三是细化建设用地管理部门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以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收回、转让、规划许可等环节的监管。四是细化无主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灭失,或责任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二)加强了农用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确保我省粮食安全万无一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污染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中轻度污染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实施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最大限度降低粮食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可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我省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每年布设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精准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
(三)创新了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创新被污染建设用地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比对管理,从规划源头管控建设用地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就是对受污染建设用地通过调查、公众健康风险评估后,需要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由省级建立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通过风险管控或修复达到土壤环境要求,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我省在落实名录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把受污染的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结合起来,要求将规划区内被污染建设用地标绘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这样可以关口前移,通过规划合理确定或调整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时对受污染建设用地情况全部掌握,不经名录管理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安全利用、集约利用。
(四)突出了预防为主原则。一是细化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土壤污染防渗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储油库项目落实防渗处理要求。二是细化明确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另外,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大了监督保障力度。一是细化四种土壤污染防治不力约谈情形,并明确六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二是明确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三是增加一个法律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