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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4  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11月,商务部出台《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明确实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规定为半年报,上半年报告期间为本年1月1日-6月30日,下半年报告期间为本年7月1日-12月31日,报告期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为数据填报日。2020年下半年为首次报告期,全省有211家企业完成注册登记,174家企业完成报告,为我省企业落实报告制度开了好头,但还存在部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报送企业不全、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11月,商务部出台《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明确实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规定为半年报,上半年报告期间为本年1月1日-6月30日,下半年报告期间为本年7月1日-12月31日,报告期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为数据填报日。2020年下半年为首次报告期,全省有211家企业完成注册登记,174家企业完成报告,为我省企业落实报告制度开了好头,但还存在部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报送企业不全、报送数据不精准等问题。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工作已开始,要求7月底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农)贸市场等。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由集团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等经营主体,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集(农)贸市场由开办者统一填报,并建立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购、销售台账备查。

二、报告内容

商品零售场所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填报塑料袋(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企业填报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废塑料回收情况。环保替代品由各经营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报;可降解塑料制品、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由生产、供应商填报。

三、报告方法

由各报告主体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绿色流通服务管理系统上报,具体操作见附件1。

四、报告要求

(一)各企业要按时、全面、准确完成上报工作。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做好上报工作。

联系人:陈大富,联系电话:65351653。

   附件1: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流程.docx

   附件2:2020年7月-12月全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经营主体数据报送情况统计表.docx

海南省商务厅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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