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县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储设施容量:粮食仓容在1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0.3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防范化解粮食储备风险隐患,提高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市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市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储存情况适时提出轮换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在达到储存年限前,提前下达轮换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第三十三条 因市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请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同时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请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市统筹使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风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第四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13〕73号)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