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解决我省存在的处置、利用以及预处理行为混淆不清问题,化解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与一般性经营矛盾,全面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