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省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点领域,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充分发挥立法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列入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58部,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53部,省政府规章项目5部。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3部)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14部)
1.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2.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5.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制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
6.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7.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改,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8.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9.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省住建厅起草)
10.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2.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报需要废止、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17部)
1.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起草)
2.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5.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6.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7.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医保局起草)
8.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9.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10.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11.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12.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省林草局、鸡西市政府起草)
1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开发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5.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6.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17.黑龙江省政务数据管理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22部)
1.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4.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修改,省外事办起草)
5.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6.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7.黑龙江省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8.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9.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10.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制定,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12.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13.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15.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16.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1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修改,省人防办起草)
19.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20.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21.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2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5部)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废止、修改有关的省政府规章。
(一)预备项目(3部)
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2.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省粮食局起草)
3.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修改,省民政厅起草)
(二)调研项目(2部)
1.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2.黑龙江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学习、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注重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转化为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有紧迫需要的重点项目。严格落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有关要求,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依规及时履行向省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始终坚持立法为民。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立足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省情和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立法调研。加强专家论证和审查把关,确保省政府提报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经得起审查。
(四)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立法质量。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情况,督促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