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连政办发〔202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引导,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加工流通体系和绿色循环体系,持续加快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猪肉自给率保持115%以上,牛羊自给率保持80%以上,禽肉禽蛋自给率保持100%。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0%、98%,到2030年分别达到95%、98%。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1.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统筹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安全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和养殖规模,促进可持续发展。生猪产业向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集中,肉禽产业向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集中,蛋禽产业向东海县、赣榆区集中,牛羊产业向东海县、灌南县、赣榆区集中。(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打造畜禽良种示范基地。深入实施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开展优良种畜禽登记,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支持建设种畜禽场、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扩大老淮猪种群,建立苏北毛驴、徐海鸡育种体系,打造我市畜禽种业创新高地。(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打造现代畜禽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帮扶中小养殖户发展。建成年出栏100万头以上生猪产业集群、年出栏4000万只以上肉禽和1000万只以上蛋禽产业集群、年出栏10万头以上牛产业集群、年出栏5万头以上羊产业集群以及优势特色畜禽产业集群,打造以生猪和禽为重点、牛羊为补充的现代畜牧业产业带,大力培育畜禽稳产保供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着力构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4.充实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依据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充实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人员,保障兽医卫生津贴等待遇。合理配置检疫人员,每个乡镇、街道从事产地检疫人员不少于2人,畜牧主产区每个乡镇、街道从事产地检疫人员不少于3人,畜禽屠宰企业驻场检疫人员不少于国家规定人数,其中官方兽医不少于3人。探索“3+N”畜禽屠宰检疫模式(N为屠宰企业自配兽医,视屠宰畜禽种类、屠宰规模确定),屠宰企业自配兽医负责屠宰检疫操作,官方兽医负责全程监督,建立多方协作、定人定岗、职责分明的工作机制,解决我市畜禽屠宰企业检疫人员不足问题,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5.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完善防疫物资冷链储运设施设备以及生猪大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基础设施,支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屠宰场自建兽医实验室、洗消中心。实施并完成4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提升工程,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6.提升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资金预算,推动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稳定发展。加快提升企业领头人能力素质,提高67个动物防疫服务公司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防疫卫生治理服务能力,满足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加快构建高效加工流通体系

7.持续优化屠宰产能布局。遵循土地利用和全市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和屠宰行业现有资源禀赋、人口分布、市场消费、环境保护以及交通运输等因素,通过严格准入、加强监管、市场竞争、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屠宰场布局。到2025年,全市生猪屠宰场不超过6个、牛屠宰场不超过5个、羊屠宰场不超过4个、禽屠宰场不超过7个。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8.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能力。鼓励生猪大县整合建设综合性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厂(点)撤停并转,推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实施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建设标准化畜禽屠宰厂和肉品精深加工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9.扶持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企业。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养殖主产区转移,实行畜禽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促进运输活畜禽向运输肉品转变。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大力发展冷链物流,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推进畜禽产品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四)持续构建绿色生态发展体系

10.建设种养循环发展基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创新粪污还田利用组织方式、运营模式和机制,贯通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堵点路径。推广液体农用有机肥机械化施用,实施以液体粪污肥料化利用为纽带的种养结合提升工程。结合优质粮油、蔬菜、水果、茶叶等基地建设,建立生态循环农业基地,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统筹推进病死畜禽等集中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等负责)

11.集成绿色高效发展技术。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创建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集成配套,制定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支持规模养殖场节水节料、环境控制等设施装备升级,创建全程机械化示范养殖场。完善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促进畜禽养殖规模与资源化利用相匹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12.打造安全优质畜禽产品。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推进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品牌培育,大力推进畜禽产品“两品一标”生产,打造知名畜禽产品品牌。开展区域品牌塑造、名牌畜产品创建、推介营销工作,培育一批“连天下”公用畜禽及其产品品牌,提升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对本地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肉蛋奶市场保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清单,完善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从业者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强化“放管服”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海关等负责)

(二)强化政策引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研究用地需求,保障畜禽产业发展。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并明确补划审批权属和具体方式。加强林地对畜牧业发展支持,将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林地纳入地方民生类项目,由县区按权限办理养殖用地手续。强化财政保障,加大对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畜禽政策性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畜禽养殖保险试点,逐步实现全覆盖。(市资源局、市财政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三)强化市场调控。推动主销县区在提升本地畜禽产业产能的基础上,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县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县区畜禽产业发展,形成销区补偿产区长效机制。加强畜禽产品市场监管,维护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畜牧业生产和畜禽肉品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