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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冷链物流设施纳入国家支持之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支持建设冷链物流等设施项目。其中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在列。
      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支持建设冷链物流等设施项目。其中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在列。

根据《办法》,专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第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第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办法》明确,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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