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诚信青海”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依法规范、建设和提升全省信用工作,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目录清单管理,依法依规界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共享范围和程序,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科学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显著提高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逐步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信用法治建设。
1.强化《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相关制度,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明显不足时,确需加大惩戒力度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惩戒措施予以明确,确保失信惩戒有法可依。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本着宽容、审慎原则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彰显更加包容、柔性、善意的执法理念。要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确实符合善意执行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重新界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集中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
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台帐,凡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的要及时清理规范,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明确修订和废止的具体时限,并定期更新工作进展。对符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继续执行的失信约束措施,要依照国家部委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2021年底完成)
(三)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1.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目录制管理。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发布后,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实际,编制我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信息提供主体、使用权限、归集方式及时限、开放方式等,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补充目录在国家基础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其它工作持续推进)
2.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报送至同级信用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范围和程序。
1.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明确的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的互联互通,加快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可共享信用信息归集至本级信用平台,做到“一数一源、充分共享”,避免“多头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依法依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明确的开放范围,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1.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我省《条例》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责任主体有以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严格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执行。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3.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认定部门要依据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六)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1.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发布后,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实际,编制我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惩戒事项、对象、措施和实施主体等内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确保过惩相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采取惩戒措施,要严格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我省补充清单,结合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失信惩戒轻重适度,防止小过重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七)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制度,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程序要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应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推动落实信用修复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认真做好失信信息线下修复受理服务,鼓励引导失信主体开展线上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自主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明确的范围,归集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九)深入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网络电信诈骗等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按照本方案的分工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落地各项工作目标,抓实抓细各项重点任务,并加强联动协调,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二)着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及时发布诚实守信名单和给予的便利措施,加强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全面强化跟踪问效。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与全省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