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本市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20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更新本市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
四、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组织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开展自查,二是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五、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于6月10日前将《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2)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报各区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时间节点: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组建检查小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牵头部门: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时间节点: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
(三)整改阶段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标准物质生产和研制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报告及印证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认工作。(牵头部门: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时间节点:2021年8月31日前)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总结阶段
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及时进行查处,并总结工作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关标准物质生产和研制机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时间节点:2021年9月25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单位注册地原则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区域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整改情况的数据要录入市事中事后监管系统。要加强工作统筹,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适时开展培训,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落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
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不得泄露相关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同时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机构自查情况、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小结,连同本区域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4)于2021年9月25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附件1.上海市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名单
2.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
3.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
4.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