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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环办函〔2021〕1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联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除特殊重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监管执法活动,按照专项检查对象和时间要求,也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联合检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或实施方案,按照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和部门联合监管等机制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联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生态环境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编制本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责任分工等。积极联合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工作基础、监管风险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规范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流程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整合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的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优先使用广西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建立与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优先使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并根据“两库”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等污染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对象。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也应标记为“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确保专业执法。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认定、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七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分为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时间等。积极协调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本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抽查工作安排。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治区级抽查和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等部分针对污染源的日常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应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好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系统摇号抽取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季度抽查任务应按月度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
 
  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涉及一般监管领域的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执法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各抽查事项的抽查比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制定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执法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抽查比例。
 
  对环境风险隐患较高、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通过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相关行业存在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第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自治区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从全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
 
  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将抽查任务指派给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将抽查任务指派给派出机构进行检查,被指派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优先通过广西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产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优先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书面检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检查的,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管辖的检查对象进行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检查、效能评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派出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情况,必要时可对相关部门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实施抽查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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