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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鄂市监认检〔202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全面推行。2020年8月,省局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市监办认检〔2020〕28号),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检验检测机关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经对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评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要求,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自愿,自行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以自愿前提。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得强制指定。
 
  三、加强宣传,严格监管。各市州局要积极主动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同时,要按照有关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要求,依法加强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于在资质认定申请中作出虚假承诺、声明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承诺、声明的,按程序报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责任,接受监督。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学习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条件,了解掌握相关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提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等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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