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粮食自给率低、进口量大,做好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对保障我省粮食供给、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建设管理
口岸接卸是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关键环节,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对达不到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标准的,不予推荐申报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严格进口粮食调运加工监管
加强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利用配额进口的小麦、玉米调往配额分配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流向或未经加工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各地应制定进口粮食调运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进口储备粮计划管理和储存库、中转库监管,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落实进口储备粮出库、入库管理要求。进口储备粮出库拍卖及后续生产加工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牵头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
三、健全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铲除,协调安全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督促粮食进口企业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制度,配合开展口岸、加工厂、储存库及周边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落实不合格粮食召回等措施。(牵头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
四、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理
加强粮食进口企业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建立进口粮食检疫审批、接卸、运输、入库、仓储、出库、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防控要求落到实处。(牵头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