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非洲猪瘟仍然是影响我国生猪生产的重大风险因素,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是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增加猪肉供应的重要举措。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1〕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截至目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地要深刻认识非洲猪瘟疫苗监管工作对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健康发展的影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为有序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提供有力保障。二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畜牧兽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三要压实从业者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督促落实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督促其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二、全面开展排查调查。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暨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辖区内重点单位、企业进行拉网式专项排查。一要对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实验活动记录,实验室冰箱保存的疫苗、病料或试剂,全面查找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线索。二要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三要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四要对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
三、切实加强鉴别检测。各地排查调查中发现典型线索的,要及时按规范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和排查调查中报送的典型线索样品,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进行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后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信息报送省厅,我厅将组织对涉嫌违法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要做好排查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在集中排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参与,加大市场和养殖环节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严厉打击。二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三要强化行政处罚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督促其对违法科研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相关线索收集。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和从业人员科学认识、准确把握非洲猪瘟假疫苗的严重危害。要以宣传挂图、致养殖场户的一封信、明白纸等方式,将《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附件1)发放、张贴到位。二要收集相关线索。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收集并受理相关涉嫌违法线索、开展举报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省农业农村厅按照2019年公告第18号的举报渠道受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举报电话:12316。三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发现跨地区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我厅协助解决的事项,随时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定期总结报送工作进度和好的经验做法,并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及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厅畜牧兽医局吕冬梅,0791-86225609;厅执法监督处张小明,0791-86219719。
附件: 1.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docx
2. 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