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22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确认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承诺制”是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出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的方式。按以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对照《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若符合要求,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书》。
(三)受理审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当场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延续和变更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有效期为5年。取得资格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以下变化事项,须及时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申请办理资格相关事项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三)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包含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罐容罐号)、有效期等内容。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可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资格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取得资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粮油储存事故;
(三)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入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终止其承储资格:
(一)存在省级储备粮存储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二)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在正常储存期限内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要求;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五)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充新;
(三)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套取省级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四)以省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八)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九)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书
2. 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3. 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4.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
5.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油罐类)
6.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变更申请表
7.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附件1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 新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 申请变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三) 申请延续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申请企业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申请前一个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二) 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房必须是高大平房仓(混凝土屋顶)或筒式仓。(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三)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完好高大平房仓仓容不低于3万吨,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1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2万吨以上。(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四)配备粮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且保持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诺满足该资质)
(五)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积极开展科学储粮、绿色储粮和节粮减损活动。(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诺满足该资质)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诺满足该资质)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诺满足该资质)
(八)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申请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承诺满足该资质):
粮食类:3至5万吨(含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1万吨至5万吨(含1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 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九)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规范执行。会计、统计、保管帐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损毁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时符合该资质,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授予省储资格)
三、提交材料
(一)新申请省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
1. 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 库区基本情况表;
3. 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
4. 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5. 企业财务状况表;
6. 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7. 企业营业执照、土地证、仓储备案证书、银行账号和诚信等级证书;
8.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仓房(含编号)照片;
(二)新申请省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
1. 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申请企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 油罐基本情况表
3. 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4. 企业财务状况表;
5. 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6.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企业资信复印件;
8. 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1. 申请企业承诺书;
2.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变更申请表
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须提供:
3. 营业执照扫描件;
4. 股权构成材料;
5. 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
涉及仓(罐)号变化,须提供:
6. 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
(四) 申请延续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1. 申请企业承诺书
2.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被许可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
(承诺具备条件)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重承诺:
1. 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适用于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 新申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 变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 延续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4. 本企业已了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承诺制许可告知书》进行自我评估,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要求;
5. 所做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
6.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
(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重承诺:
1. 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适用于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 新申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 变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许可
○ 延续省级储备粮承储资许可
4. 本企业已了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承诺制许可告知书》进行自我评估,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5. 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
6.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021(办法)附件4.xls
2021(办法)附件5.xls
2021(办法)附件6.xls
2021(办法)附件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