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各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报送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三、对于临时水源、即将关停退出或转变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内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核定与调整的批复》(藏政函〔2020〕63号)相关要求进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过渡期结束后按照程序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取消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四、对于本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外拟新建、迁建的饮用水水源地,建成后需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上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
五、各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对各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围栏、标牌、警示标志等。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水源地运行单位应制定水源地风险排查制度、水源地水质管理制度、水源地应急预警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治水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