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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云商发〔2020〕3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各州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餐饮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并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出现疫情防控麻痹思想。
 
    二、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我省 “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开展,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净餐馆”、“众参与”专项行动和《指导意见》要求,从员工卫生管理、食品采购和加工、环境卫生和顾客服务等4个方面开展整改、完善和提升,规范经营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员培训,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压实压紧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附件: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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