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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兽药追溯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川农函﹝2020﹞83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3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兽药追溯管理,强化兽药风险管控,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0年兽药追溯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7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左右的2020年兽药追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进兽药追溯管理,强化兽药风险管控,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0年兽药追溯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7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左右的2020年兽药追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各地要核查辖区内兽药追溯管理工作是否实现下述目标:兽药生产企业是否100%实施追溯,是否100%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经营企业是否100%实施追溯,经营企业兽用疫苗和原料药产品入库出库率是否达到90%以上;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是否注册并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兽药监管单位是否全部注册使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并有专人负责系统账号及相关系统操作。

    二、检查重点

    各地要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县(区、市)不少于5家,其中兽用疫苗经营企业和原料药产品经营企业全覆盖检查;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抽查每个市(州)不少于2家,其中参加全国和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全覆盖检查;通过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对兽药监管单位进行在线检查。重点检查2020年以来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中有产品入库信息但没有出库信息的兽药生产企业;有企业入网信息但没有产品入库信息的兽药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发往省内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与追溯系统中经营企业的入库信息进行核对;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是否注册并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

    三、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2020年10月20日-11月15日,各地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开展检查;对兽药监管单位开展在线检查。

    第二阶段:2020年11月10日-11月20日,省厅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生产企业兽药追溯制度建立情况。随机抽取5个以上产品,检查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产品已发货但没有及时上传出库信息情况。检查库存产品,核查库存产品是否已上传入库信息;核查已销售产品是否有完整的入库出库信息,核查刚销售给经营企业的产品信息上传周期。检查活动结束后,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均需填写“兽药追溯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

    (二)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经营企业入库出库信息上传操作,查看上传操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数据库中上传的信息质量,核查信息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随机抽取5批次产品,检查是否及时上传入库信息,同时核查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反复入库出库现象。检查活动结束后,对每家被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均需填写“兽药追溯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

    (三)兽药使用单位。现场检查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是否完成注册登录,是否开展入库出库信息上传;药房兽药产品是否100%赋有符合规范的二维码。检查活动结束后,对每家被检查规模养殖场均需填写“兽药追溯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

    (四)兽药监管单位。逐个核实各县(区、市)兽药追溯系统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机构改革后是否及时调整落实管理人员;通过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在线查看兽药监管单位注册登录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及时审核辖区企业,重复注册企业是否驳回。导出辖区内所有企业名单,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未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重复注册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追溯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规定,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均应实施兽药追溯,并积极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检查活动,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方式可以参考《兽药追溯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见附件2)。

    (二)检查中发现有兽药生产企业未落实兽药追溯制度的,应依法要求有关兽药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兽药产品赋码、扫码,及时、准确采集、上传兽药入库出库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兽药经营企业未进行产品入库出库的,督促相关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发现兽药使用追溯试点规模养殖场未进行产品入库出库的,督促相关规模养殖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辖区内兽药追溯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析专项检查表,并于11月20日前将检查活动总结和兽药追溯专项检查表扫描件电子版报送我厅。

    联系人:饲料兽药处?官艳丽

    邮 箱:158115434@qq.com

       附件:
   1、兽药追溯专项检查表

    2、兽药追溯监督检查操作手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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